作為一個鏟屎官並不會因為是否養寵來判斷一個人的好壞。畢竟都是個人自由。
直到我遇到了樓下惡鄰。
中年胖男,滿口惡言,脾氣暴躁。說我家的貓日夜蹦迪,讓他無法睡著。去居委會告狀。要求把貓關籠子裏,他睡醒了才可以放出來。
關鍵是他一直睡。
居委會也很糊弄,原話轉達,要求我關貓。我說,不好意思,我沒這個義務。我並無違法。
後來鬧到派出所。說我不文明養貓,養的畜生 讓他這個人睡不著。每天幾小時幾小時的蹦迪。日夜蹦迪。警察也奇怪。但是還是調解了。約定晚上10個小時,控制貓咪活動。不要有大響。
買了很多東西。差點把家包成粽子。晚上也差點把貓蓋上被子。仁至義盡了。
依然作。死裏作。他不在家的情況下,報警說我超他睡覺了。
對於這種腦子亂搭的人 我也是到了忍耐極點。他不養寵物,他認為所有的寵物都該死。
在警察那邊,調解告吹。我的貓是我家人。而那個人,他甚至都算不上人。對寵物如此惡意。
他威脅著要起訴。我說你去吧。如果法律認為我錯了 你再來說話。
這是讓我對某些不養寵人的理解發生轉變的一件事。當然,我認為僅僅個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