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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的狗咬死了別人的狗狗主人要求我必須賠償50,000 這個行為算敲詐嗎?

2021-07-16寵物

狗作為人類最親密的朋友,

越來越多地進入大眾的生活,

但是對於寵物狗的

管理責任和註意義務,

很內送流量備援容錯機制人卻不甚了解,

導致「狗致害」的事故越來越多。

今天我們透過一系列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例,

詳細了解該類案件中的法律問題。

案例一:

養了五年的寵物犬被狗咬死,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2017年7月,羅某的父母從寵物商店花2300元購買了一只泰迪,取名為乖乖,羅某對其傾註了大量的時間和心血,定期對其接種疫苗和身體護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2022年8月1日晚上,羅某牽著乖乖在某廣場外坪區域休閑遊玩,梅某未牽繩的烈性杜高犬突然從身後襲擊乖乖,小狗被杜高犬撕咬成重傷,送往寵物醫院治療無效後死亡。

雙方就小狗死亡的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傷痛不已的羅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梅某賠償購買寵物狗的費用、飼養費用、救治寵物狗的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230元。

漢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梅某飼養的杜高屬於城區禁止飼養的烈性犬,且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羅某的小狗被咬致死,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關於狗的飼養費用,羅某雖送出了其為養殖狗購買的食物證據,但因該費用系為維持狗成長所需的必要支出,該財產支出與侵權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聯系,不應由侵權人承擔;關於誤工費、交通費,若狗主人為救治狗的過程中,確實產生了誤工費、交通費,送出相關證據可以酌情支持;對於動物飼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動物能否作為自然人的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主要是考慮動物死亡是否影響其人格利益。

經承辦法官積極調解,釋法明理,最終 被告梅某同意一次性當庭賠償原告羅某各項損失共計9000元。

案例二:

愛犬被鄰家狗子咬傷,主人稱只是打鬧拒絕賠償?

2022年9月16日晚8點左右,魏某遛完狗走進小區時,宋某的狗在無人牽管的情況下,從距離魏某20公尺左右的自家車庫沖出,對其及小狗進行攻擊。

魏某見兩只狗扭打在一起,心生恐懼,遂用手裏的食物驅散兩只狗。宋某此時才慢悠悠地從車庫走出,牽走其狗。魏某回家後才發現自己的狗被咬傷,當即送往寵物醫院就醫。第二天,魏某發現狗的傷情加重,又送往寵物醫院治療,兩次共花費寵物醫療費2344 元。

魏某找宋某理論索賠,宋某卻稱這是狗狗之間的親熱表達方式,相互之間打架撕咬很正常,拒絕支付相關治療費用。無奈之下魏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宋某支付其為帶寵物狗就醫而產生的醫療費、差旅費、誤工費等費用。

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相關案件事實後,告知被告宋某在飼養寵物狗過程中有合理的註意義務,應當避免其寵物狗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傷,否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經法官釋法說理,原、被告達成調解協定: 被告宋某支付魏某2500元, 被告當庭按調解協定履行完畢。

案例三:

兩寵物狗均未栓繩打鬧受傷,醫藥費誰買單?

家住同一小區的趙某、王某各自營了一條寵物犬,一天晚上兩人同在小區樓下遛狗,但為了方便寵物犬跑鬧玩耍,均未對寵物犬牽繩。不久,王某的哈士奇犬突然跑到趙某的泰迪犬旁將其咬傷。

事發後,趙某將受傷的泰迪犬帶到寵物醫院治療,8天共支付醫療費5035元,交通費134.43元。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經相關部門調解後仍未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法院。

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 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被告王某帶飼養犬只外出時,未按照管理規定使用犬繩並為犬只佩戴嘴套,導致犬只咬傷原告趙某的飼養犬,屬於未對飼養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損害,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在遛狗時亦未牽繩,存在一定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故綜合全案情況, 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損失3618.6元。

01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責任如何承擔?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上述法條可以得知,中國對於飼養動物致害責任作了三個規定,分別是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違反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 三者均是適用的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但是前二者均規定了減輕責任的情形,而對於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害責任則未有減輕責任的情形。

02

飼養動物致害的損失如何確定?

狗作為人的財產,其本身具有市場價值,因飼養動物致害死亡,飼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購買狗的費用。狗受傷後,積極治療是我們大多數人的選擇,同時我們也要考慮到狗作為動物雖有生命價值,但畢竟不能與人的生命等同對待,也要考慮其救治費用是否嚴重超過狗本身的市場價值,比如狗的市場價值兩千多元,醫療費用兩萬多元,這樣就造成了財產的修復價值遠超於財產本身價值的失衡局面。因此,在這類飼養動物致害案件中,就應當審查是否有過度醫療的情況,是否遠超於侵權人合理的賠償限度,從而對該醫療費結合具體案件綜合考慮。

03

飼養動物被致害是否有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則,第二條規定的是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則,均是保護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對於動物飼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動物能否作為自然人的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主要是考慮動物死亡是否影響其人格利益。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對人格權的定義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密權等權利。即動物的受害是否影響到自然人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權利。否則,飼養的動物僅能作為飼養人的一般財產,而不具備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特征,從而無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