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一男子遛狗不牽繩與路人發生糾紛,雙方扭打過程中,路人持刀將男子捅傷後逃離。
很多人認為,捅傷狗主人的男子構成正當防衛,那麽,他要負刑事責任嗎?
在討論捅傷狗主人的男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之前,需要明確一下中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在刑法上,正當防衛有幾個構成要件,一是不法侵害客觀存在、二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三是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四是防衛行為針對侵害人,五是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因此,我們在討論捅傷狗主人的男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時,需要思考的問題是,該名男子在踢踹小狗以後,不法侵害客觀上是否已經消除?在時間上是否已經停止?如被捅傷的狗主人經司法鑒定達到輕傷或重傷的程度,該名男子的防衛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這些問題均需依據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來認定,在案件事實沒有查明以前,不能輕易地下結論。
本案之所以在短時間內引起社會熱議,與近期頻發的多起犬只傷人案件有關。律師提醒,目前國內已有法院對於狗主人遛狗未拴繩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行為作出判決,根據刑法的規定,上述行為既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也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狗主人在遛狗時一定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系狗繩、戴護具等防護措施,,這既是對他人的生命健康負責,也是對自己的人身財產負責。
因狗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導致自己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時,大家可以在第一時間采取向他人求助,及時撥打報警電話或者其他適當的防衛行為,並在事後要求狗主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