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女子將家中車庫改成流浪貓自助酒店後,收獲了一群可愛的小動物。當事人孫女士稱,因為周邊流浪貓比較多,家裏的車庫內剛好有幾個閑置的衣櫃,所以她就在衣櫃裏放了貓窩,再把水和糧擺在附近,將車庫變成貓貓「自助酒店」。結果「酒店」不僅迎來了七八只流浪貓房客,還時不時會有刺猬、小鳥之類的小動物光顧,讓她覺得非常治愈。
為愛心點贊,同時也提醒一下,該女子要加強對流浪貓管理,如果流浪貓來「酒店住宿、吃飯」途中,給他人造成傷害,該女子要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以及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男子被抓傷法院判決流浪動物的餵養人賠償醫藥費。
遼寧撫順一男子胡某林被所在小區內的流浪貓抓傷,被抓傷後到醫院打了狂犬疫苗,花費數千元。胡某林將流浪貓的餵養人起訴至法院。近日,法院宣判,流浪動物的餵養人劉某紅賠償胡某林部份醫藥費。
2021年5月31日晚18時50分許,胡某林於望花區星河城小區11號樓102室後花園旁被貓抓傷。事後,胡某林聯系物業方備案,並與物業一同前往劉某紅住處商討賠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
2021年6月1日,胡某林在撫順市順城區一家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打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因雙方分歧較大,法院調解未成。
一審法院認為: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並不局限於動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出於無因管理占有流浪動物為合法占有,合法占有流浪動物的人因其對動物的直接控制而負有管理義務,屬於「動物管理人」的範疇,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本案中,從原、被告提供的照片來看,劉某紅在其房屋的後花園內確實擺放飼養器皿,事發時劉某紅飼養貓的事實亦存在,劉某紅雖辯稱其不是傷人貓的飼養人,傷人貓系流浪貓,但是結合胡某林受傷的事實,事發後的錄音以及劉某紅在庭審過程中認可流浪貓在自己家中後花園出入並為其提供食物,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胡某林是劉某紅餵養的貓所撓傷,劉某紅作為流浪貓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流浪貓盡到謹慎管理義務。
胡某林被抓傷的事實確實存在,而劉某紅投餵流浪動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該行為必然會對其居住小區的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由於劉某紅主動長期投餵流浪動物的行為,導致在其生活的公共環境中,形成了一個流浪動物獲取食物的固定地點,導致流浪貓的聚集,這些動物在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會給公共環境帶來危險,因此投餵者的行為和流浪動物傷人存在因果聯系,應承擔相應責任,故對於胡某林醫療費的請求,本院酌定予以支持70%即1434元(=2048.43×70%)元。對於胡某林主張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劉某紅系管理過失致胡某林受損,並非故意所致,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劉某紅返還胡某林醫藥費1434元。駁回胡某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針對一審判決結果,劉某紅不服,上訴至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
二審中,被上訴人胡某林送出手機螢幕擷取照片及地圖相簿的手機螢幕擷取,其上顯示有時間及地理位置,欲證明:案涉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上訴人劉某紅質證意見:提供的資料只能證明這個貓在我家園子裏待過,沒有提到貓撓他,我現在否認貓撓他的事實。本院經審查,胡某林送出的該組證據證明目的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劉某紅是否屬於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二、胡某林是否被劉某紅餵養的貓抓傷;三、胡某林損失認定問題。
關於焦點一,義務主體問題。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基於合法的根據或者事由飼養或者管理動物的人,對於流浪動物,劉某紅雖可能確實基於愛心而提供流浪貓的食物、活動場所,客觀上會吸引流浪貓甚至有主的家貓聚集,實際履行了動物原有管理人的管理義務,基於無因管理理論,劉某紅應當履行與動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樣的管理責任,具有流浪貓管理人的主體身份,對其管理的動物造成的他人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本案在案證據及劉某紅庭審陳述,劉某紅亦認可其投餵案涉流浪貓的事實,故劉某紅對主體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二,抓傷的事實問題。本案中胡某林被哪只貓抓傷及如何抓傷的事實的確無確實充分的直接證據,但民事訴訟對事實的證明要求通常達到高度蓋然性即可。從胡某林的傷痕、事故發生的地點、雙方的協商過程、醫院就診情況等事實看,胡某林送出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達到法律規定的高度蓋然性程度。劉某紅至二審辯論終結,也沒有送出證據反駁或者降低這種高度蓋然性存在的狀態,一審判決認定胡某林由劉某紅餵養的流浪貓抓傷的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劉某紅對事實問題的上訴理由缺乏反駁證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三,如前文所述,劉某紅作為案涉流浪貓的管理人,一審法院基於其未盡到謹慎管理義務,判決其對胡某林被貓抓傷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並無不當之處,且一審考慮本案實際,酌情確認劉某紅承擔70%的賠償責任系在合理的範圍內裁量,本院不作調整。劉某紅提出一審采納相關證據不符合證據三性要求、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上訴意見均無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劉某紅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