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法條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根據法條和實際的判例來看
一般來說,投餵者臨時起意的投餵行為是一種出於憐憫之心的行為。
不足以推定出其有飼養或者管理的意思。
所以也不能改變動物的無主物內容。
一般臨時起意的投餵不會被法律苛責。
投餵者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是否增加了特定區域、特定人群的風險。
比如長期定點投餵行為,就屬於這種情況。
由於投餵人在投餵流浪動物時,讓流浪動物對其產生了一定的依賴性,同時也構成了事實上的豢養關系。
因此,長期定點投餵,流浪動物就從無主物變成了有主物。
動物傷人當然需要賠償。
最後我不建議你定點投餵流浪動物
不管需不需要承擔責任,我都不建議你定點投餵流浪動物。
臨時起意的一次投餵,可能是出於善意,長期的投餵,就有點不正確了。
畢竟,流浪動物一旦獲得了充足的食物來源,那他們的繁衍也會加速。
最後流浪動物會越來越多。
如果實在喜歡,建議救助,而不是投餵。
參考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943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