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個月,就算引產也很傷身,希望國家能夠早日出台兒童社會保障制度,給予低收入家庭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即使親人有困難不能撫養也可以使用這筆錢接受孩子進入福利院或讓其他親人愛心人士收養。
建立兒童社保金制度好處非常多,既可以保障兒童利益也可以刺激經濟增加社會需求,減小社會矛盾利於建立更加公平胡諧永續發展的社會。
社保中建立兒童社會保障制度,對貧困兒童進行補貼,同時對家長進行監督,福利院也可以脫離財政撥款進入兒童社保系統,每個孩子內建養育資金,徹底解決福利院的資金問題,同時也對福利院的養育品質做出監督。福利院能力不足還可以鼓勵建立社會兒童福利機構。
家暴應該剝奪撫養權。家暴,家庭矛盾大,孩子安全得不到保證,都應該剝奪或者臨時限制撫養權,現在家暴不剝奪撫養就是因為無人可對孩子負責,也無財政資金對孩子負責,有兒童社會保障制度,就可以有監護機構代替父母履行監護責任,資金來源也有保障,原來補貼父母的兒童社保可以轉移給兒童社保機構。對於經濟條件好的家暴者,應該征收撫養費或罰金,用於保障兒童生活。
消滅留守兒童。只要出台政策,流動人口兒童與父母一起生活可以享受兒童福利金,留守兒童社保福利金一部份給兒童監護機構,機構代行部份監管監護職責,就可以解決大部份留守兒童問題。年輕父母帶孩子打工還是存在一些困難,這些基本都是最底層的打工者了,只要稍微補貼一些,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問題。
保障缺乏事實監護人兒童。比如父母去世,父母入獄,甚至是父母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兒童缺乏監護人的情況,現在一般是由親友收養,但這不但對於收養人是一種負擔,對被收養的孩子也存在風險,兒童社會保障機構可以在給與補貼的同時起到監督作用,如果實在沒有親友,這筆錢也可以給到福利院等機構,孩子在哪補貼在哪,比福利院根據固定經費安排更科學高效。
保障離婚家庭兒童利益。現行婚姻制度最缺乏的就是在離異家庭中的兒童利益保障。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應該有孩子的一份,兒童財產由專門機構監管,按兒童到23歲的月數分攤月生活費,每個月考評監護責任合格才發當月生活費。非監護方的撫養費也由機構負責催繳,拒不繳納上征信。
簡化收養條件。有了兒童監護機構,可以更好地對收養人進行監督,就可以對現行苛刻的收養條件進行改革,讓更多的喜愛小孩子需要孩子的人能夠收養孩子,並在收養之後進行更加系統化合理化的監督,兒童社保金可以減小收養人經濟負擔,尤其是一些老年親屬收養的情況,如果收養人有困難,也可以很容易的更改為機構收養。
保障了兒童利益之後,就不會再有母親認為自己死後孩子會沒人管,拉著孩子一起自殺(不管是不是借口)。孩子利益單獨保障,也不會在離婚時為了孩子,向過錯方讓渡利益。如果兩個人都不想要孩子,也沒必要非要讓一方接受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