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親子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試管嬰兒遭拒,法院判決「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約」,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

2022-07-06親子

醫院之所以認為不符合倫理原則,是因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中有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必須嚴格貫徹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不得對 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 單身婦女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喪偶婦女是不是單身婦女呢?

從單純的 文義解釋 上看。配偶去世,婚姻關系即消滅, 喪偶婦女確實是單身婦女 ,所以醫院認為,按照上述規定,為喪偶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違背了上述規範,違反了倫理原則。

但法院在界定上述規定的中的「單身婦女」時,運用了法律上的 限縮解釋 。也就是說,法律條文的文義可能過於廣泛,囊括了不該囊括的內容,過寬的外延不足以表示立法的本意,在對法律概念進行解釋時,要把概念的外延進行限縮。

本案的喪偶婦女雖在文義上屬於單身婦女,但應當註意的是,女方要求的是以其 夫婦 透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已經獲得 胚胎繼續 生育子女,與上述規範中單純的單身婦女還是有所區別,法院從而排除了上述規範的適用。

醫院不同意進行胚胎移植的另一個理由是:丈夫已經去世,無法簽字同意手術。

這裏面法院運用了另一個概念—— 意思表示的推定 ,來解決這個問題。

丈夫在生前,是簽署過知情同意書的。而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的規定: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夫婦在 任何時候 有權提出中止 該技術的實施。

如果丈夫有意中止胚胎移植,本可以隨時向醫院提出,但事實是,丈夫生前沒有作出任何中止的意思表示,也沒有立遺囑表示要中止胚胎移植,那麽在法律上就推定,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是符合丈夫生前意願的。

而簽字,只是人意誌體現的形式外觀 ,既然已經推定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是丈夫的生前意願,拘泥於形式意義的「簽字」顯然是舍本逐末。

也許有人會說,現在進行胚胎移植,孩子必然生在一個單親家庭, 對孩子的成長不利 。甚至實踐中有法院也按照這個思路判決駁回喪偶婦女要求繼續進行胚胎移植的訴求。

孩子的成長確實受諸多因素的影響,但是,似乎沒有直接的證據或者研究,來證實單親家庭會對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產生負面影響。所謂的單親家庭對成長不利,也許是個偽命題。

總而言之,法院的判決體現了人文關懷,是一份有溫度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