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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孩子成為了法律上的義務,那會有哪些實際操作來落實該義務?

2023-07-21親子

出乎意料的是,這個問題還真能「摸著鷹醬過河」。。。

美國這個國家挺有意思,要進步可以很進步,要後現代可以很後現代,但要論保守,那也真能抖摟出來不少糟粕。

例如,立法禁止采取避孕措施。

相關判決中對康乃狄克州法律的介紹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81/479/

在美國康乃狄克州,有一條 1879 年制定的法律禁止使用計生用品,不論是用於避孕還是為了健康,只要戴套就構成犯罪。另外,該州法律還禁止向他人提供計生用品、建議他人使用計生用品。這條法律直到 20 世紀六十年代還在發揮作用,1961 年,就有一名診所老板因為顧客傳授避孕方法而被依法處以罰金。

診所老板 Estelle Griswold 也是頭鐵 -- 她本來可以組織「節育遊擊隊」,到法律比較寬松的州開展業務,但選擇了頂風作案、在康乃狄克州站樁輸出,並推動進行訴訟、把官司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透過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1965) 這一判例,聯邦最高法院宣布各州不得立法禁止夫妻采取避孕措施。本案多數意見認為,個人生活中存在一種「私密空間」(zone of privacy),人們對被窩裏那點事有自主權,法律不能伸進去管。

法院的論證方式很有意思:大法官援引憲法第九修正案,強調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用大白話來說,就是憲法裏沒寫的權利不代表沒有)透過列舉憲法對個人住宅的保護, Griswold 一案的判決書有創造性地提出了 right to privacy 這個概念。這一概念直譯過來叫做「私密權」,但我認為這種轉譯並不太準確,因為它保護的不僅有個人私密資訊,也包括免於私生活遭受不合理幹涉的權利,包括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

說起來,美國那幾年不是在鬧嬉皮士嘛,僅僅保護夫妻之間的私密生活還是不夠的。在 1972 年,透過 Eisenstadt v. Baird , 405 U.S. 438 一案,聯邦最高法院宣布:各州不得立法禁止任何人使用避孕藥物或工具,有無婚姻關系在所不論,並判處麻薩諸塞州一條禁止向公眾發放避孕套的法律無效。

有道是十年水流東,十年水流西,在全球右轉、保守派占據聯邦最高法院多數席位的當下,墮胎權已經在去年六月失守,避孕的權利也因此面臨威脅。誠然,美國當年立法禁止避孕的主要原因並不是為了制造人口紅利,而是出於宗教信仰因素和傳統觀念,但在操作方式上,卻著實起到了示範作用:從傳授方法、提供措施再到使用器具,全鏈路都可以管起來。

我的評價是:易孕丁真,屬實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