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情理,我會拿把刀在路口等他;講法理,就聽我說兩句:
刑法理論有客觀違法、主觀責任兩類阻卻事由,犯了罪也不用坐牢。客觀違法阻卻事由大家最熟悉的是正當防衛,主觀責任阻卻事由廣為人知的是不足責任年齡。
很多人在討論為什麽把少管所取消關閉了,其實並沒有,只是少年犯管教所改名為未成年管教所,簡稱未管所。
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是全世界共同特征,法律中關於未成年人的限制的責任年齡也在下調。
現行的【刑法修正案(第十一)】已經將刑事責任年齡由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周歲: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一直不理解刑事責任年齡存在的必要。但刑事責任年齡再往下調,我是持支持卻悲觀立場的。
支持是因為現在的孩子特別成熟,10來歲的孩子知道的事情比我這個成年人還多;悲觀是因為法律的調整極緩慢,能把你頭發等白了。
具體到這起案件,我心裏特別難受。換做我,法律放過他,我個人也不會放過他。孩子沒了,天也塌了。
關註 @法曹閑思錄 ,了解身邊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