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釋出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航道建設、養護、保護等方面均作出規定。
廣西人大網站截圖。
【條例】明確,進行航道工程建設應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設的其他工程或設施的安全。單位或個人在通航水域進行測量、打撈、鉆探、打樁、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業前,應報告港航機構,並由港航機構釋出航道通告。單位或個人作業完畢後應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臨時設施及殘留物。
資料圖:西江航道梧州市區段。何華文 攝
【條例】規定——
禁止在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上下遊各500公尺和航道整治建築物、待閘錨地上下遊各100公尺範圍內從事爆破、取土、采砂等活動。
禁止在通航建築物的引航道內和口門區外200公尺範圍內修建碼頭、設定裝卸點、開設輪渡和傾倒各種物體。
【條例】還規定——
對於在航道內設定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
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傾倒或堆放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在通航建築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排程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從而影響通航建築物正常執行的;
都屬於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均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