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新聞

李東,被判無期

2024-07-17新聞
7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東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東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東利用擔任神華準格爾煤炭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準格爾能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神華集團副總工程師、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國家能源集團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煤炭采購、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透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8億余元,其中部份未實際取得。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李東部份受賄犯罪系未遂,歸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2月8日訊息,李東被查;2023年8月2日訊息,李東被開除黨籍。
經查,李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意識淡漠,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接受宴請、旅遊、打高爾夫球等活動安排,違規收受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徇私調整提拔幹部;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退休後違規在民營企業任職取酬;毫無紀法底線,肆無忌憚靠煤吃煤,長期以「投資」「代理」為名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產品銷售、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公開履歷顯示,李東出生於1960年,工學博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他曾任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等職,2017年11月任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後卸任,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