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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納丨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

2024-01-26新聞
潮新聞客戶端
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是中國現代化建設不斷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寶。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必須堅持依靠改革開放增強發展內生動力,統籌推進深層次改革和高水平開放」。制度型開放是實作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關鍵所在,是持續發揮以開放促改革重要作用的必然選擇。必須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積極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為加快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認識重要意義
同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相比,制度型開放是一種更高層次的開放。透過打通制度、規則等層面存在的各種壁壘,能夠有效增強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聯動效應,更好發揮對外開放作用,以制度創新推動全球經濟治理,為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作出積極貢獻。
一是有利於構建新發展格局。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鍵在於經濟迴圈的暢通無阻。這就要求更好發揮對外開放作用,實作各類要素最佳化配置,推動各類要素在國內迴圈和國際迴圈之間自由流動。只有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進一步對標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才能形成推動更高水平開放的制度環境和制度優勢,在更高層次、更大範圍深度參與全球產業分工和合作,從而提升國際迴圈品質和水平,增強國內大迴圈內生動力和可靠性。
二是有利於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在世界經濟的新一輪規則重塑中,國際經貿規則由邊境規則向邊境後規則轉變。這要求我們進一步提升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保護、政府采購等領域深化改革。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聚焦投資、貿易、金融、創新等對外交流合作重點領域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是中國適應對外開放新趨勢的戰略抉擇。
三是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新的發展階段,商事制度、投資管理等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以更好適應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的要求。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為推進更深層次改革和更高水平開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有助於建設既符合經濟全球化發展長遠方向、又適應中國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要求的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四是有利於推動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國際規則體系。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推進,跨境電商、數位貿易等新領域新模式不斷湧現,相應領域規則的制定和完善成為全球經濟治理的新熱點。在此背景下,需要透過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積極參與國際經濟貿易領域相關規則制定,增強與其他經濟體的制度協調,不斷提升中國全球要素資源配置水平,推動國際經貿規則向著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合理的方向發展,為各國提供更多發展機遇。
把握內涵特征
從內容上看,制度型開放是系統性構建滿足中國高水平對外開放要求的規則體系。近年來,中國對外開放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拓展,透過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開放合作,開放型經濟的發展水平持續提升。這就意味著,我們要在規則、規制、標準、管理等各領域全面系統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打造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
從範圍上看,制度型開放正由邊境規則向邊境後規則延伸和拓展。改革開放初期,中國融入世界經濟體系的程度並不高,對外開放大多以貨物貿易和制造業利用外資為主,對接的國際經貿規則也集中於關稅、外資準入等傳統的邊境規則方面。隨著中國經濟深度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對外開放所涉及的規則範圍大幅拓展,數據、創新、金融、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勞動者保護、補貼等方面的邊境後規則對開展國際經貿合作的影響日益增強。著眼於這些領域持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是當前制度型開放的重點所在。
從層次上看,制度型開放體現了更深層次改革和更高水平開放的深度融合。40多年來,改革和開放始終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深化改革有效促進生產要素最佳化配置、釋放需求潛力,為中國對外開放合作創造了良好條件;擴大開放在吸引各類先進生產要素的同時,也促進了中國經貿規則、管理制度等的完善。制度型開放涉及商事制度、智慧財產權保護、監管一致性、環境保護等重要改革任務,為形成改革和開放深度融合的良好局面提供重要動力。
明確推進路徑
為更好適應國際經貿規則重構新趨勢,要實施一系列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與國際接軌。
第一,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加快構建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積極推進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和【數位經濟夥伴關系協定】,加快推動中日韓自貿協定談判,高品質實施【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中國—東協自貿區相關協定,不斷提升中國全球要素資源配置水平。
第二,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和標準制定。積極參與國際經濟貿易領域相關規則制定,推動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國際規則體系。在基礎設施投融資、數位經濟合作等領域與共建國家開展深度合作,打造國家和地區間高標準經貿規則對接的示範性制度安排。
第三,擴大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路。鼓勵有條件的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港在競爭政策、電子商務等規則上進行創新性探索,全方位、多角度推進規則談判和規制合作,推動自由貿易區建設擴圍、提質、增效。
第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以國際高標準、高水平為標桿,持續推動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大振幅降低企業獲得計畫建設授權、獲取信貸等方面的成本和時間,提升業務開展效率。在商事訴訟、商事仲裁、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加快對接國際通行規則標準,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作者:李大偉(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對外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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