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晚間,中金公司釋出公告稱,其於10月11日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涉嫌思爾芯IPO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
,證監會決定對中金公司立案。
思爾芯於2021年8月遞交科創板IPO申請,中金公司為其保薦券商。今年2月,證監會宣布對思爾芯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該案系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發行人在送出申報材料後、未獲註冊前,證監會查辦的首例欺詐發行案件。
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
中金公司被證監會立案
10月11日,中金公司公告稱,其收到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根據【立案告知書】,因中金公司涉嫌思爾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2024年9月25日,證監會決定對中金公司立案
。中金公司表示,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註意投資風險。
對於此次被立案調查,中金公司相關人士回應稱:公司將積極配合證監會相關工作,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公司將堅持以投資者為本,不斷強化執業過程的品質管控,把好資本市場「入口」關,夯實「看門人」責任,進一步提升執業品質,更好服務資本市場高品質發展。
作為「三中一華」中的一員,中金公司在業內曾有「投行貴族」的稱號,投行業務領跑。2024年半年報顯示,當期中金公司作為主承銷商完成了A股IPO計畫4單,主承銷金額為15.71億元,排名市場第八;作為主承銷商完成A股再融資計畫9單,主承銷金額為86.55億元,排名市場第二。
收入方面,2024年上半年中金公司投資銀行實作營業收入5.79億元,同比下降70.1%。對此中金公司表示,主要為科創板跟投所持證券產生的損益凈額變動;同時,投資銀行業務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也有所減少。
值得一提的是,10月11日有市場訊息稱,中信證券與中金公司已經上報「證券、基金、保險公司互換便利(SFISF)」方案,且證券公司中僅中信證券、中金公司獲得央行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資格。
10月11日下午,中金公司股價直線沖高漲停。截至當日收盤,中金公司股價為39.99元/股,漲幅為10.01%,總市值達到1930.42億元。自9月24日以來,中金公司股價漲幅超過39%。
撤回申報材料仍被罰
堅持「申報即擔責」
公開資訊顯示,思爾芯於2021年8月遞交科創板IPO申請,擬募資10億元,中金公司為其保薦券商。2021年月,證監會在對思爾芯實施現場檢查時發現,思爾芯涉嫌存在虛增收入等違法違規事項。2022年7月,思爾芯撤回發行上市申請。
雖然撤回申報,但對於思爾芯的欺詐發行行為,證監會仍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思爾芯透過虛構銷售交易、提前確認收入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並少計期間費用,相關行為構成欺詐發行。證監會對思爾芯處以400萬元罰款,相關人員合計罰款1250萬元。
今年2月,證監會宣布了對思爾芯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訊息。該案系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發行人在送出申報材料後、未獲註冊前,證監會查辦的首例欺詐發行案件。證監會稱,將進一步加大新股發行領域現場檢查、現場督導、稽查執法力度,壓實發行人資訊披露責任和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堅持「申報即擔責」,對於涉嫌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即使撤回發行上市申請,也要一查到底。
今年6月,上交所也對思爾芯開出「拉黑5年」的罰單。鑒於思爾芯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檔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其招股說明書涉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上交所決定對思爾芯予以5年內不接受其送出的發行上市申請檔的紀律處分。
今年以來,已有多家上市券商因投行業務遭監管立案或處罰。例如,今年4月,東吳證券因涉嫌國美通訊、紫鑫藥業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被證監會立案。華西證券則因在金通靈2019年非公開發行保薦計畫中未勤勉盡責,被江蘇證監局暫停保薦業務資格6個月。
今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推廣以上市公司和債券發行人品質為導向的中介機構執業品質評價機制,督促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加強執業品質控制。供應商、客戶、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等第三方人員配合實施財務造假構成犯罪的,依法堅決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8月,司法部會同財政部、證監會起草【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提到,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但部份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相關收費行為。
【規定】要求,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同時配備符合相應資質的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沖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中介機構不得以參與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資訊披露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同時,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必要時采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董思韻
本文作者:中國基金報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