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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註意事項!!!

2022-04-18新聞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這是對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活動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必須經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準。負責執行的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得到決定取保候審機關的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做到隨傳隨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實施幹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諸如對有關證人進行威脅、毆打、報復或者引誘證人作偽證。
(4)不得偽造、淪陷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隱藏、銷毀、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