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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釋出,明年2月起施行

2024-12-23新聞
據國家發改委12月23日訊息,【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已經2024年12月2日第19次委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檔提到,規劃總規模超過1000萬噸/年的煤炭礦區,其總體規劃由礦區所在地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會同省級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檔還提到,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在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地質報告基礎上進行,詳查及以上含煤區域面積應不低於礦區含煤面積的60%。
礦區內有多個地質勘查報告時,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地質勘查單位進行地質資料組譯,編制地質勘查成果總結報告。地質勘查成果總結報告應當客觀、完整、可靠,符合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並取得相應評審意見。
此外,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煤炭產業發展需要和規劃實施條件變化等進行修編或局部調整。已批準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規劃重大調整,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應進行修編,同步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水資源論證,並按規定重新報批:
(一)礦區主要邊界調整導致規劃面積擴大的;
(二)新增井(礦)田的;
(三)井(礦)田合並或分立後,涉及的井(礦)田總規模增加的;
(四)礦區內已有生產建設煤礦總規模(已建成煤礦和已核準建設煤礦產能之和)超過原礦區規劃總規模的;
(五)除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方面確定的產能儲備煤礦外,單個煤礦建設規模(生產能力)增加振幅超過規劃確定規模30%及以上的;
(六)涉及的自然保育地或生態保護紅線增多且影響明顯的;
(七)開采方式(露天或井工)變化的;
(八)其他需要修編的情形。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