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落款為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的「公示」引發關註。該公示顯示,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邱某在被監視居住及判刑後,四年時間三次懷孕生育小孩,經申請被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今年10月23日,邱某又以哺乳期為由向翠屏區人民法院送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該院經初步審查於當日立案後依法進行公示,該公示引發網友熱議。
▲網傳公示
11月17日, 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向紅星新聞證實,網上流傳的「公示」內容確為該法院依法釋出,公示期滿後庭室忘記及時撤下。 目前,該公示已從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公告欄撤下,法院對罪犯邱某已經實施暫予監外執行。
法院公示引關註: 女犯4年生3孩4次暫予監外執行 今年10月以哺乳期為由再次申請
落款時間為2024年10月23日的「公示」顯示:罪犯邱某,女,1997年12月1日出生於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某小區。邱某因運輸毒品於2020年6月2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邱某被執行逮捕,因患疾病於8月4日被監視居住。2021年9月17日,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決定對邱某實施逮捕,但因其懷孕未執行。
2022年3月10日,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罪犯邱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判決生效後,邱某於2021年12月31日生育一女,並以其女尚需哺乳為由向法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7月7日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執行期間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本次暫外期限屆滿前,邱某再次懷孕,法院決定對其第二次暫予監外執行,執行期間為2023年1月1日起至懷孕期結束時止,邱某實際在瀘州市龍馬潭區司法局接受社群矯正時間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
2023年2月3日,罪犯邱某又生育一子,又以其子尚需哺乳為由再次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法院經審查並征求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檢察院意見後作出對罪犯邱某的暫予監外決定書,決定繼續對罪犯邱某暫予監外執行,執行期間從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
在第三次暫外期限屆滿收監體檢時,檢查出邱某再次懷孕。2024年3月4日,罪犯邱某又以懷孕為由向法院送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3月6日,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立案,經審查並征求檢察院意見後第四次作出對罪犯邱某的暫予監外決定書,決定對罪犯邱某暫予監外執行,執行期間從2024年4月12日起至孕期結束止。
2024年10月23日,罪犯邱某又以哺乳期為由向法院送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法院經初步審查後當日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進行公示,廣大群眾如對此有不同意見,請於3個工作日內(10月23日至10月25日)以真實姓名向法院刑事審判庭反映。
11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趕到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發現位於金台街的法院公告欄內並無相關公示。法院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該公示因公示期滿被撤下。目前,人民法院對罪犯邱某已經實施暫予監外執行。
▲法院公告欄內已無相關公示 羅敏 攝
律師觀點: ① 對「故意懷孕」逃避刑罰尚存法律空白 建議完善立法、加強監管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張柄堯律師表示,從人道主義出發,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均對懷孕婦女實施特殊關懷。其中刑法明確,審判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事訴訟法則明確對於懷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根據中國刑事司法政策,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采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而監外執行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這也造成現實中確實存在有婦女利用這一特殊關懷制度,逃避刑事執行的情況。該行為一方面損害了刑法實施過程中的懲罰性、強制性和公正性原則。另一方面,其連續生育行為僅是為了將孩子作為自己的「免刑金牌」,這也必然造成未成年人子女將面臨無人撫養等現實窘迫,兒童權利難以得到保障。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刑事訴訟法等明確規定,一旦存在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等情形,應該及時收監。對於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透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但對於透過「故意懷孕」這一方式逃避刑罰執行的,目前法律上還存在一定的空白。
張柄堯律師認為,從立法目的來看,特殊保護制度適用的應當是「正常懷孕」婦女,可考慮從如下一些方面采取補救措施:一是立法上,在刑事訴訟法中將不計入執行刑期範圍擴大,將「故意懷孕」情形納入其中或引入刑罰暫時中止執行制度,對「故意懷孕」女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但中止刑期計算,待中止事由消失後,再繼續執行,以此打消女犯試圖透過「故意懷孕」手段逃避刑罰執行的心理預期;二是具體執行過程中進一步完善社群矯正工作,對可能存在這一行為的女犯進行重點監督,尤其是絕不能出現脫管、漏管情況,以此避免給這一行為的女犯制造連續懷孕的時間和機會。
② 法院公示內容正當合法 兼顧法律和人性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中,「懷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有前述情形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而「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由公示可知,罪犯邱某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而其在2021年12月31日生育一女。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之「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的規定可知,哺育期為一年。由此,罪犯邱某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而其未被交付執行則應當由人民法院決定,因此,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作出相應決定主體適格。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提到,「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寫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在判決生效後七日以內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罪犯居住地社群矯正機構,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法院根據【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等規定進行公示符合法律規定。
林小明律師表示,既然法律有明文規定則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只要相關規定主體合法,程式正當,那麽法律規定就應當得到充分尊重。回到本案,至於罪犯采取接連生育子女以實作暫予監外執行,可能大多數人會認為此舉系以合理合法的理由鉆法律「空子」。但他個人認為,只要具有明確依據,程式正當,整個過程中沒有徇私舞弊現象,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這樣的行為其實用不著過分指責,反倒是相關部門嚴格執法,兼顧法律和人性的體現。
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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