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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罵村主任一句「人渣」,被拘留10天罰款500,官司打到省高院

2024-01-16新聞

在中國農村,實行農村村民自治,而村委會是農村村民自治的核心,村主任就是村委會的「一把手」,也就是我們經常所說的「村長」。村主任作為村委會的「老大」,對村裏面的很多事情都有發言權,其所作的決定,有時候關系到很多村民的利益。

如果村民對村主任的管理不滿,難免頗有微詞,今天我們就來看一個發生在河南信陽的村幹部與村民發生矛盾的真實案例,起因就是村民罵了村主任一句「人渣」,為了這句「人渣」,多方展開battle,官司一直打到了河南省高院。

村幹部考評會-矛盾的開始

2020年3月份的一個下午,河南省信陽市光山縣某村召開村幹部考評會,這畢竟是一個村裏面的大活動,參會的有20余人,有村幹部、村民小組的組長,還有黨員代表。

王某是村委會的一把手,也就是咱們說的「村主任」,本次會議主要由其召集、主持,林某是村民小組的組長,代表村民小組參加了這次村幹部考評會。

林某在到達了會議現場後,因為對一些村幹部不滿,在會議開始前,在大廳內大聲地表達了對村幹部的不滿,雖然林某並沒有明確指明具體對哪個村幹部不滿。

村主任可是看在眼裏,聽在心裏,自己作為「村幹部」中「老大」的村主任哪能坐視不管呢?於是,村主任對進行制止,雙方發生了爭執,這期間,林某對村主任說了一句「人渣」,而村主任說林某是「村霸」。雖然雙方情緒都比較激動,但是都保持了必要的克制,沒有采取進一步的語言沖突,隨後,雙方被眾人拉開,爭執結束了。

正當大家以為這就是一起小小的吵架,不以為意的時候,村主任王某不樂意了,覺得林某在這麽重要的會議面前,當著20來人的面說自己是「人渣」,是對自己人格的侮辱,進行了報警。

縣公安局接到村主任的報警之後,覺得這並不是一起簡單的吵架,事情並不簡單,於是對此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在四天後,縣公安局對林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縣公安局認為林某公然對村幹部說「人渣」,已經構成侮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於是決定對林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林某不服,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處罰被撤銷。

林某沒想到,自己只是對村主任說了一句「人渣」,而且他也罵自己了,雙方吵架互罵,自己竟然要拘留十日、罰款500元,林某不服處罰決定,於是向縣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處罰。

縣政府首先指出林某在會場發言時,確實說了臟話,雖然沒有明確罵誰,但是這種行為確實不當。

對於林某對村主任說「人渣」,這是因為林某對村主任的工作不滿意,應當認為是對村主任工作的批判,不應該定義為對村主任人格的侮辱,而且在爭吵中,林某保持了必要克制,除了罵「人渣」,並沒有說別的什麽罵人的話。

因此,縣政府認為林某的行為不構成「侮辱他人」,因此撤銷了縣政府的行政處罰決定。

處罰被撤銷,村幹部不服,向信陽市中院提起訴訟。

當村主任得知行政處罰決定被縣政府撤銷了的時候,表示不服,於是以縣政府為被告,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縣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村主任認為林某在那麽多人面前罵自己,並不是對自己的工作不滿意,而是故意讓自己難堪,有意讓自己出醜,林某罵自己「人渣」就是對自己的侮辱。

而且,這不是林某第一次因為侮辱他人受到行政處罰,在2014年,林某就曾因為侮辱他人,被行政處罰過。現在,林某又對自己進行侮辱,屬於「情節較重」,林某應受處罰。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林某當眾辱罵村主任「人渣」,構成對村主任的「公然侮辱」。而且林某六年前因侮辱他人被行政處罰過,現在又再次侮辱他人屬於情節較重。縣公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沒問題。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撤銷縣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被撤銷,縣政府、林某均提起上訴

縣政府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被信陽市中院撤銷,縣政府、林某都表示不服,於是都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縣政府上訴的理由為:

1、縣公安局作為縣政府組成部門,應當履行縣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即使對行政復議決定存在異議,也應當是透過行政程式來解決,而不應該選擇司法途徑。

2、雖然林某罵了句「人渣」,但是在產生爭執,情緒激動下,脫口而出的「人渣」,不應該認定為「侮辱」。

3、一審撤銷行政復議決定,不利於矛盾化解,甚至激化矛盾。

林某的上訴理由為:

1、自己在與王某爭執中,自己罵村主任「人渣」,村主任罵自己「村霸」,這屬於人之常情,不應該上升到治安處罰。

2、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情節較重,是指在六個月內曾受到處罰,一審法院將自己六年前的處罰算進去,認定情節較重,不公平。

3、雖然自己罵村主任「人渣」了,但是村主任還罵自己「村霸」了,都是罵人,憑什麽自己受到處罰,而村主任卻不被處罰,這不公平,如果對自己處罰,那麽村主任也應該適用同樣的處罰標準。

河南省高院認為:

林某對村幹部罵「人渣」,是否屬於「侮辱」,應根據辱罵的場所、環境、人員等情形,結合受害人的主觀感受等綜合因素判斷。

林某在村幹部考評會議期間,在村幹部、各村民組、黨員代表都參加會議的情況下,當著20來人的面,對村主任大罵「人渣」,已經構成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的「侮辱」行為。

因此,河南省高院駁回了縣政府、林某的上訴請求。

這起因為一句「人渣」引起的糾紛,村民、村幹部、縣公安局、縣政府多方參與的行政處罰案件,終於算是有了最終的結果。

對此,有網友表示戰戰兢兢,如果自己跟別人吵架,脫口而出一句「人渣」,會不會也會被治安管理處罰?

那麽一般來說,與罵人有關的治安管理處罰,涉及到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私密的。

根據該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對於一般的罵人行為,只會涉及到道德層面的評價,並不會涉及到治安處罰,但是如果是罵人的情形達到「公然侮辱他人」,那麽,則不僅僅是道德的譴責,違法行為人則會受到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

當然,這個「公然侮辱他人」,是指當著眾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

如果,只有兩個人在場,互相對罵,並不涉及第三者,那麽這並不符合「公然」這個條件,所以說,一般兩個人關起門來吵架,是不會涉及到「公然侮辱」的。

而如果當眾辱罵別人,使別人的社會評價降低,那麽則可能會涉及到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當然,更進一步,如果「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到一定程度,還會涉及到刑罰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當然,侮辱罪一般屬於親告罪,被告人告訴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所以說,如果只是兩個人吵架,沒有別人觀戰的情況下,即使吵架再激烈,不管是罵了「人渣」,還是罵了「村霸」,都不會涉及到「公然侮辱」。

但是,如果是在公共場合或者是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肆無忌憚地對別人進行辱罵,則可能會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當然更嚴重的,甚至會受到刑法的處罰。

當然,這個「公然侮辱」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評判標準,在實踐中,判斷罵人究竟是道德層面的,還是要上升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層面,一定程度上依賴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而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的時候,要堅持合法性、合理性,公平公正,堅持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作出處理決定,才能更有利於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