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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紮實開展黨紀學習教育」恪守工作紀律 履職盡責勇擔當

2024-07-17新聞

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引導廣大黨員幹部真抓實幹、開拓進取,「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積極擔當作為的精氣神為黨和人民履好職、盡好責」。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突出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聚焦規範重點工作領域違紀行為,持續加強黨的工作紀律建設,為推動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實作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提供紀律保障。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條例】在工作紀律部份共增寫7條,修改6條,是增寫條文最多的一章。主要體現為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著力推動黨員幹部積極履職盡責、擔當作為。針對有的黨員幹部以崗位調整為借口,對歷史欠賬和遺留問題視而不見、久拖不決甚至「擊鼓傳花」等「新官不理舊賬」問題,在第一百三十條新增相關規定,用紀律鞭策黨員領導幹部既接權力也接責任,在解決「舊賬」中建立「新功」。針對公務活動用餐、單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宣傳教育、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推動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進一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進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工作。此外,針對問責工作中存在的泛化簡單化,問下不問上,求快不求準,搞「一刀切」「湊數式」問責等問題,【條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濫用問責行為的處分規定,督促以精準、規範、有效問責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二是著力推動黨員幹部增強鬥爭精神、改進工作作風。針對監督執紀中有的黨員幹部心態「佛系」、狀態「躺平」、工作「擺爛」,滿足於做太平官、當老好人,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難題往上交、面對危機向後躲等不良工作作風,【條例】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加強幹部鬥爭精神和鬥爭本領養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督促黨員幹部敢於鬥爭、勇於擔當、知重負重、攻堅克難。針對工作中存在的脫離實際,搞「蜻蜓點水」式、「欽差」式、「嫌貧愛富」式調研,搞「拍腦袋」決策、「一刀切」落實,無視中央為基層減負要求,搞「指尖上的形式主義」、文山會海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第一百三十二條專門新增三種具體情形,推動從制度上解決「四風」老問題,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取信於民、推進事業發展。

三是著力推動黨員幹部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用權。聚焦機構編制、信訪、統計、黨紀執行等重點工作領域突出問題,如,有的黨員領導幹部擅自違規調整職責、設定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甚至違規幹預地方機構設定;有的信奉「官出數位,數位出官」,不顧發展實際,授意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嚴重幹擾甚至誤導宏觀決策,損害黨和政府公信力;有的不按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有的不按規定執行黨紀,在黨員被立案審查期間,仍擅自批準其出差出國、交流提拔甚至辭職退休等。【條例】靶向施治,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九條等規定,以嚴明紀律督促黨員幹部進一步規範權力執行。此外,【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將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執紀執法活動的行為主體從「黨員領導幹部」擴充套件為全體黨員,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條對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違規幹預插手行為作出處分規定,進一步推動全鏈條、體系化糾治違規幹預插手行為。

準確把握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認定

實踐中,違反工作紀律行為可以概括為三類情形:一是工作失職失責,表現為工作中不履責或履責不到位,落實工作部署不力等不作為問題;二是違規履行職責,表現為工作中不遵守制度規範,違反工作流程和要求,不正確履行職責、超越職權範圍履行職責等亂作為問題;三是工作作風不正,表現為對待工作庸懶散拖、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缺乏鬥爭精神,以及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上述行為嚴重侵害黨的正常工作秩序,使工作制度規範無法落實,決策部署無法落地,正常工作無法開展,工作效果大打折扣,進而影響黨領導核心作用的發揮以及組織的戰鬥力和凝聚力,最終損害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基礎。認定處理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理解把握。

一是把握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從違紀主體看,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黨員和黨組織;從主觀方面看,有的是故意違反黨的工作紀律,有的是過失或不明真相違紀,對於過失或不明真相的黨員,實踐中可按照相關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理;從侵犯客體看,違反工作紀律行為侵害的是黨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從客觀方面看,必須有違反工作紀律要求的具體行為。

二是把握違紀行為的關聯規定。「違反規定」是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重要前提,【條例】第十章多個條款明確以「違反相關規定」為前提,包括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違規幹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規幹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違規幹預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違反考試錄取工作有關規定等。另有部份條款雖未明確,但在相關工作領域也有專門的制度規定,比如【信訪工作條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實踐中應依據相關規定綜合考量、準確適用。

三是把握違紀行為的影響及後果。這是認定處理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重要基礎。實踐中,要註意不同行為起紀點不同,有的條款規定只要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即可給予處分,有的條款規定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才給予黨紀處分。對於雖然造成了損失或者後果,但是由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一般不追究黨紀責任。在認定處理過程中,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對於幹部在改革創新、幹事創業、履職盡責中的失誤錯誤,註重從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式方法、性質程度、後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將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

四是把握違紀行為的責任區分。具體工作職責的履行往往需要遵循一定的工作流程和審批環節,也就相應涉及領導責任的履行。【條例】第十章多處對有關行為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作出規定,必須準確理解把握,避免簡單追究直接責任或者責任認定不清等問題。實踐中,在對相關違紀行為認定處理時,首先要堅持「一案雙查」,準確把握責任追究範圍;其次要準確界定責任主體,厘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責任與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特別註意區分「職責範圍內工作」「主管工作」「應管工作」和「參與決定的工作」等的不同;最後,以事實為依據,以紀律為準繩,做到準確、規範、恰當處理。

執紀實踐中需要註意的問題

黨的工作紀律體現在黨的工作的方方面面,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表現也多種多樣。針對實踐中常見的幾類突出問題,更應既準確認定把握違紀行為,又明確區分紀與非紀、紀與法的邊界,做到精準認定處理。

一是精準認定處理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重要體現,也是糾治的重點,相關行為在表現形式、主觀認識、危害後果以及責任劃分方面,都與一般工作失職失責不同,實踐中要註意從「違規性」和「有責性」兩個方面進行把握。一看黨員幹部是否實施了「假」「大」「空」「虛」「浮」等違規行為,並由此造成嚴重損害或不良影響;二看主觀上是否存在以政績為先、以升遷為慮,重表面、輕實際,只對上、不對下,耍小聰明、打小算盤等心態,明知或者放任自己的不當行為,在此基礎上進行綜合認定。

二是精準認定處理違規幹預插手行為。違規幹預插手是違反工作紀律的典型表現,該行為主要強調的是不當使用公權力,破壞公權力的正常行使。如果幹預插手行為背後又有收受財物等謀私貪腐問題,則可能涉嫌違反廉潔紀律和職務犯罪等問題,應在考慮全案事實基準上綜合運用紀律處分原則進行處理。

三是準確區分失職失責違紀與過失型瀆職犯罪。兩者在構成要件上具有共通性,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區分。首先,行為產生危害結果的程度。違紀行為產生的危害結果一般較輕,如危害已達到瀆職類犯罪立案標準,則應認定為犯罪。其次,因果關系的強度。失職失責行為與危害結果具有關聯性且達到違紀標準,即可以追究相應黨紀責任,但在辦理瀆職犯罪案件時,還需要進一步判斷瀆職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緊密而內在的關聯性、是否具有導致因果關系中斷的介入因素等。

四是準確適用違反工作紀律的兜底條款。黨的工作內容十分豐富,【條例】不可能列舉所有的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兜底條款所涉行為主要指黨的工作方面,包括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實踐中,對於違反工作紀律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行為,其他條款有專門規定的應首先適用該條款,沒有規定的則適用兜底條款。此外,黨的工作與其他工作有時無法截然分開,不宜片面將黨的工作與行政機關等的工作割裂開來,更不能簡單機械地將一切工作都看作是黨的工作。

(本文刊載於【中國紀檢監察】雜誌2024年第14期,作者:海南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 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