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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麽合法手段找物業的麻煩?

2016-10-15新聞

打業主知情權訴訟

我曾經代理的某業主起訴物業公司知情權訴訟案件,獲得一審、二審勝訴。

業主可以主張的範圍?

自物業公司進駐到本計畫之日起至起訴之日。

業主可以主張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小區內所有公共收益使用和收益情況
  2. 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賬目明細及財務憑證
  3. 小區內共有部份的使用、收益情況(例如停車費收入、廣告費收入等)
  4. 物業服務合約及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賬目明細及財務憑證
  5. 物業年度管理計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報告
  6. 小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7. 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和使用情況
  8. 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公共部位停放機動車(含固定車位和臨時車位)的收費情況、收費憑證及收支明細
  9. 電梯維保記錄及相關資料

業主的權利來源?

業主知情權是指業主了解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該權利系基於其作為建築區劃的區分所有權人在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的共同體中的成員地位取得,是基於不動產物權而享有的權利。

業主主張知情權是否受到訴訟時效限制?

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業主知情權是業主基於不動產物權而享有的權利。

業主起訴獲得支持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約、共有部份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約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約;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歸根結底,業主與物業之間矛盾重重,非一朝一夕可以解決。

成立業委會才是小區發展的未來方向,業委會成立後可以業主自己管理,也有權更換物業公司,選擇業主心儀的物業。業委會很香,但成立很難,成立之後的監管更難,謝律師也給大家推薦一本書舒可心老師的【業主自治手冊】,從如何成立業委會到業委會監管,怎麽選聘物業公司,都可以在書中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