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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開采、邊修復」,國家將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管

2024-10-13新聞
國家將壓實礦山企業生態保護修復主體責任,推動落實「邊開采、邊修復」,促進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相協調,助力礦業綠色低碳發展。
第一財經記者從自然資源部了解到,【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已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介紹,近年來,自然資源部加快構建激勵引導與規範約束相結合的法規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持續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督管理。但是,從現實業務管理以及自然資源執法督察、中央環保督察發現問題看,一些礦山企業生態修復積極性不高、主動性不夠,修復治理責任落實還不到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全生命周期監管制度有待健全,對采礦權人開采行為及實施生態修復的全過程監管有待加強。
目前,國家層面正加快推進【礦產資源法】修訂,落實新時期推動礦業高品質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要求,【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單獨設立了礦區生態修復專章,從修復責任認定、修復方案編報、驗收程式、費用保障、監管與處罰等環節,作出了法律頂層設計。
起草說明介紹,進一步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管,總體考慮是,聚焦方案編制審查、基金計提使用、驗收品質管控、日常監督檢查等關鍵環節,提出明確具體、操作性強的規範性要求,構建源頭保護與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壓實礦山企業生態保護修復主體責任,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土地資源永續利用和生態系功能恢復改善。
「開一處礦山,毀一片山林,損一方生態」,這是以往礦山開采的「常態」。中國地質調查局自然資源綜合調查指揮中心副總工程師李俊生在日前召開的2024首屆礦業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研討會上說,礦業開發不可避免地對自然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據聯合國環境署統計,全球大約40%的采礦活動是在生物多樣性熱點地區開展的,由此造成水源、土壤、大氣汙染,給當地的自然生態系和社會系統帶來累積性、不可逆的損害。
礦業開發不可避免地對自然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圖為陜西一個正在修復的礦山。攝影/章軻
近年來,礦業領域推進綠色勘查開發,建立健全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體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動新建礦山全面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生產礦山逐步改造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目前,全國已建成國家級綠色礦山超過1000家、省級綠色礦山超過3100家。
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等七部門今年4月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提出,到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產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
上述監管新規對於監管部門和礦山企業有哪些新的要求?起草說明介紹,一是將現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調整為礦區生態修復方案;二是明確方案是采礦權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生態系功能恢復等生態修復活動的總體部署和基本依據;三是強調一個采礦權編制一個方案,方案要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開采設計、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等相關內容緊密銜接等。
新規出台後,在基金監管方面也將有新變化。上述征求意見稿明確,采礦權人應遵循滿足需求、專賬核算、企業所有、自主使用、捲動支取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銀行帳戶中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帳戶。采礦計畫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統一納入基金進行管理;明確采礦權人所計提的基金不能滿足年度礦山生態修復資金需求的,應當以實際所需費用補充計提。采礦權剩余年限不足3年(含3年)的礦山,應當一次性足額計提基金。
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地方探索建立基金計提與礦山生態修復義務履行情況相掛鉤的獎懲機制;相關部門不得隨意設定基金使用條件,阻礙采礦權人正常使用基金。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引導相鄰礦山企業將基金統籌用於礦區生態環境集中連片綜合治理。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采礦權人是否按要求及時開展礦山生態修復並透過驗收作為采礦權延續、變更和登出登記審查的重要內容,要求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延續、變更、登出登記時,提供生態修復驗收合格確認書或土地復墾費繳納憑據。未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有關采礦權登記申請。
「在礦產開發的全過程中,既要嚴格實施科學有序開采,又要控制礦區及周邊環境的擾動。」野生生物保護學會(WCS)高級顧問陳立偉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礦產開發需要在整個礦山生命周期內對生物多樣性進行嚴格監管和監控,從源頭上確保自然資源得到充分保護,避免在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遭到破壞後再進行修補。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