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胡萌)1月17日晚間,證監會釋出公告對國泰君安換股吸收合並海通證券的相關申請作出批復。批復共包含15條,涉及國泰君安與海通證券合並及子公司變更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等內容。
一、同意國泰君安以新增5,985,871,332股股份吸收合並海通證券的註冊申請。
二、同意國泰君安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100億元的註冊申請。
三、核準國泰君安吸收合並海通證券。吸收合並完成後,海通證券依法解散,原海通證券分支機構變更為國泰君安分支機構。
四、核準國泰君安成為海富通基金主要股東;核準上海國際集團成為海富通基金實際控制人;對國泰君安依法承接海富通基金15,300萬元出資(占註冊資本比例51%)無異議。
五、核準國泰君安成為富國基金主要股東;對國泰君安依法承接富國基金14,443萬元出資(占註冊資本比例27.775%)無異議。
六、核準國泰君安成為海通期貨主要股東;核準上海國際集團成為海通期貨實際控制人;對國泰君安依法承接海通期貨1,083,101,687股股份(占註冊股本比例83.22%)無異議。
七、國泰君安本次發行股份吸收合並海通證券並募集配套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申請檔進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本次發行股份的相關手續並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八、國泰君安與海通證券應當有序推進吸收合並工作,落實相關業務、客戶及員工銜接安置方案,確保客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妥善安置員工,維護社會穩定。
九、國泰君安應當按照報送我會的初步整合方案確定的方向,在1年內制定並上報具體整合方案,明確時間表,妥善有序推進整合工作。在整合工作完成前,國泰君安應當切實做好與海通證券及其子公司的風險隔離,嚴格規範關聯交易,嚴防利益沖突和輸送風險。
十、國泰君安應當根據本批復修改公司章程,並將變更後的公司章程報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十一、海通期貨應當督促國泰君安、上海國際集團按照向我會報送的方案,在承諾時限內穩妥有序完成海通期貨、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司的整合工作。
十二、國泰君安本次發行股份吸收合並海通證券並募集配套資金註冊批復自下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海通證券應當自本批復下發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工商登出登記工作,原海通證券分支機構、國泰君安應當自本批復下發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工作。
十三、海通證券解散後,應當向我會上交【經營證券期貨業務授權證】;國泰君安、原海通證券分支機構應當自換領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我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授權證】。
十四、本次交易完成後,國泰君安應當督促相關境外子公司遵守所在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合規審慎經營,接受當地監管機構監管。
十五、你們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生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項或遇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我會、相關證監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編輯 陳莉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