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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遇到船員討薪案,檢察官有點為難

2024-10-11新聞

首次遇到船員討薪案,檢察官有點為難

廣西貴港:檢法聯動探索涉船員討薪維權更優路徑

「我在船上工作幾十年了,第一次碰到拖欠薪資的情況……」因船員工作機動性、突發性特點,常年跑船的老劉和許多船員一樣,很少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合約,但基本都能按時拿到勞務報酬,然而,沒想到這次竟被拖欠薪資。

討薪無果的老劉在朋友建議下,先是來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海事法院貴港法庭提起訴訟,但他並不清楚雇主的身份證、住所地等資訊,連個訴狀都寫不成。無奈之下,老劉又輾轉來到貴港市檢察院尋求幫助……

「這起討薪案初看簡單,但辦理過程卻一波三折。」近日,貴港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主任黃海山向記者介紹了辦理這起案件的始末。

養家糊口的錢拿不到

卻不知找誰要

老劉是廣西梧州人。梧州,乃潯江、桂江、西江三江交匯之地,航運繁榮。對於許多像老劉這樣的本地人來說,當船員、跑船運便成了他們養家糊口的主要生計。

「我家親戚的船最近在西江上跑貨,正在招工,你想不想來幹?」2022年初,陳某軍找到老劉,想聘請他當船長。因當時手頭也無其他活幹,老劉便答應了。雙方口頭約定了工作時間及每月勞務報酬。2022年11月,當老劉完成工作離船時,還有2.6萬元勞務報酬未拿到手。老劉多次向陳某軍追討,剛開始陳某軍還找理由推脫,後來幹脆電話不接、微信也不回了。

2022年底,老劉來到貴港市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檢察官耐心接待了老劉,當問到是誰欠了他錢時,老劉越說越委屈:「是陳某軍聘請我去的,但他一直說自己也只是個打工的,不是他發薪資,讓我找陳某飛要,陳某飛又推脫說已經給完錢了,他不清楚欠錢這個事情。」

得知事情緣由後,接訪檢察官考慮到老劉年齡較大,大老遠來一趟不容易,且因缺乏法律知識,無法獨立收集證據,透過訴訟維權確有困難,符合申請支持起訴的條件,遂收下了老劉的材料。

能否支持起訴?檢察官犯了難

本以為到了檢察院,便能順利提起訴訟,可讓老劉沒想到的是,檢察機關卻在「有無管轄權」上犯了難:老劉起訴追討在內河航運船舶上務工的薪水,屬於海事案件,應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如此一來,貴港市檢察院還能支持老劉提起訴訟嗎?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廳印發的【民事檢察部門支持起訴工作指引】,支持起訴由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檢察院受理。據此,老劉須向北海當地檢察機關申請支持起訴。」黃海山分析說。

「可我天天在船上跑,上岸的時間本就不多,現在還要跑到北海去打官司,這不是為難人嘛。」老劉也道出了他的難處。

因該院此前並沒有辦理海事案件的先例,為盡最大努力幫助老劉,檢察官對相關海事法律法規進行深入研究後得知,北海海事法院設在貴港的派出法庭,主要負責辦理西江流域的海事海商案件,老劉的案件應由北海海事法院貴港法庭具體負責審理。

「這種情況下,即便是北海當地檢察機關受理了老劉的支持起訴申請,也需到貴港法庭對接具體事宜。這樣既不利於老劉維權,又增加了司法成本。而如果貴港市檢察院可以受理老劉的支持起訴申請,這些難題就可以迎刃而解。」黃海山告訴記者。

於是,貴港市檢察院經報請上級檢察院同意,主動到北海海事法院貴港法庭溝通協調,就共同探索開展涉船員勞務合約支持起訴工作銜接配合達成共識。

檢法協作促成庭前和解

在與法院達成共識後,貴港市檢察院正式決定受理老劉的支持起訴申請,並展開調查核實。調查發現,雖然老劉是陳某軍招聘上船的,但船舶的實際管理者、船舶的登記所有權人卻另有其人。

「涉案船舶的登記所有權人是梁某、原某二人,但在老劉上船工作前,二人已將船舶賣給了陳某飛,只因陳某飛未結清合約款,船舶尚未進行變更登記,但陳某飛已是船舶的實際管理者,陳某軍就是受陳某飛委托,雇用了老劉等人上船務工。」黃海山一邊翻看案卷材料一邊說,老劉既然是為陳某飛提供勞務,便應由陳某飛為其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

考慮到船員長期在船上工作的特殊性質,貴港市檢察院始終堅持「能調盡調、不調快訴」的原則,試圖引導雙方和解,但陳某飛一直拒絕溝通。之後,承辦檢察官及時轉變辦案思路,決定透過支持起訴幫老劉維權。由於船舶管理者、經營者、登記所有權人分離等情況較為復雜,為做到精準支持起訴,貴港市檢察院引導老劉將陳某飛與梁某、原某列為共同被告,到貴港法庭送出了立案材料。同時該院於2023年4月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

辦案期間,承辦檢察官積極與承辦法官溝通,及時掌握案件進展情況,協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終於在2023年5月法庭開庭審理前,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陳某飛向老劉足額支付了2.6萬元勞務報酬。

有了辦理第一案的經驗後,2023年以來,貴港市檢察院又先後受理涉船員支持起訴案件20件,成功為多名船員追回勞務報酬20余萬元。同時,為將個案辦理的經驗固定下來,今年5月,貴港市檢察院聯合北海市檢察院、防城港市檢察院、欽州市檢察院與北海海事法院召開座談會,就支持船員提起勞務合約糾紛訴訟、建立工作銜接機制、規範訴訟參與機制、建立聯合調解機制、建立聯合普法機制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等6個方面達成共識。

轉自:檢察日報·要聞版

作者:陸青 黃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