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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科技領域「安全立法」

2024-01-21新聞
【資政場】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把核心技術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競爭和發展的主動權,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其他安全。」科技安全是指一國科技體系完整有效,國家重點領域核心技術安全可控,國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科技優勢危害,以及擁有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當前,各國在科技領域的競爭異常激烈,科技安全是科技發展的保障,也是實作科技自立自強,確保中國產業鏈、供應鏈和價值鏈安全的前提。面對科技領域安全風險,我們應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統籌科技發展和安全,在法治軌域上健全科技安全工作體系,築牢科技發展的安全防線。
健全維護科技安全的法律體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科技創新發展取得巨大進步和顯著成就,促進科技發展和科技安全相關法律制度建設不斷加強。2015年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有效破除了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國家安全法明確要加強自主創新能力、戰略高新技術、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等科技發展領域的安全建設。2021年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正確處理科技發展和科技安全關系的要求,以法律的剛性強調了維護科技安全的總體目標、主要內容和實作路徑。
除了專門立法外,中國近年頒布施行的諸如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國防法等,都從統籌發展和安全的角度出發,以專門條款強化了科技安全的法治保障。但總體而言,涉科技領域的立法大都是「發展立法」,從統籌發展和安全的角度看,我們也應加快科技領域的「安全立法」。特別是要強化透過法律進一步規範科技開發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構建以國家安全法為統領,以地方性立法、行業性立法為支柱的維護科技安全的法律體系。
提升維護科技安全的執法效能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還需善治。目前一些現行涉科技安全的執法規範操作性還不夠強,難以有效處置實際案件,還有待進一步最佳化和完善執法流程,提升執法實效。
例如,應進一步明確不同領域科技安全執法的主體資格、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執法後果等,提高執法協調性。此外,還應透過科技賦能強化維護科技安全的執法效能。當前,可以中央科技委員會的設立為契機,強化頂層設計,建立高效的科技安全資訊共享機制、科技安全聯合執法機制、科技安全風險事件跨部門聯動處置機制,保障維護科技安全的各項執法工作高效運轉。
此外,科學創新與技術叠代遵循發展的規律性,也容易與安全價值、倫理價值、秩序價值形成沖突。應構建民事、行政、刑事一體化保護與有效銜接的司法機制,進一步完善處理科技活動侵權糾紛的司法程式和執行機制,防止科技創新成果被濫用,保護科技發展權益。
此外,還應充分發揮刑法在保障科技安全中的兜底作用,完善涉科技安全的罪名體系。提升科技領域涉外法治鬥爭的能力,提高科技領域涉外民商事仲裁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水平,推動形成國內法與涉外法雙向保護的格局。
營造有利於維護科技安全的社會氛圍
維護科技安全不僅需要法定責任主體的共同行動,也需要構建全民參與法治防線。一方面,應以責任壓力的閉環傳導不斷強化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安全管理。科技安全監管主體需統籌規劃科技安全法律標準,監測重大科技計畫和新興技術的安全執行狀況,及時發現和處置隱患。科技活動管理主體應明確科技安全工作中的職責範圍和責任分工,及時了解具體科技計畫的進展動態,評估安全風險並及時有效處置。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科技活動從業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規範,將科技安全責任納入日常工作全過程各環節。此外,要強化「維護科技安全人人有責」的觀念,提高全民對科技安全的認識,營造有利於維護科技安全的社會氛圍。
科技競爭是當前及未來國家間競爭的主要方式和形態,科技安全內嵌於國家安全諸要素,是具有強大安全塑造力的變量之一。科技創新和發展既有規律性,也帶有一定的不可預測內容。科技發展既可能產生內生性安全風險,也可能由科技競爭形成衍生性安全風險。要用法治的規則邏輯降低科技安全風險的不確定性,在法治軌域上不斷健全科技安全工作體系,實作科技領域的「安全發展」,有效保障中國科技自立自強。
(作者:倪春樂,系西南政法大學國家安全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