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4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文化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王春雷受賄一案。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至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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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春雷利用擔任共青團貴陽市委副書記,貴陽市花溪區委副書記,貴陽市文化局局長,貴安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貴安新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多彩貴州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貴州文化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征地拆遷、土地獲取、工程計畫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170萬余元,其中部份未實際取得。公訴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春雷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春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春雷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社會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來源: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