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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比在職薪資高合理,但需要實行「單軌制」

2024-02-09新聞

「退休金比在職的人高」是否合理,其中不合理結論多數是以公職人員與職工退休待遇相比較而得出。國家與社會需要討論、關註公職人員薪資、退休待遇高的成因,以及中國為何養老金須比在職薪資高的理由,且「單軌制」可以合理控制不同群體間退休待遇的差距。

「退休金比在職的人高」是否合理?

一、對高薪養廉的錯誤解讀

在西方已開發國家,部份國家,或者地區提出高薪養廉,而另外一些國家並沒有前述要求。究其原因,有的國家對公職人員取得投資性收益沒有限制,而有的國家加以限制。例如,美國總統仍可以透過投資性收益取得收入。而諸如新加坡、中國香港地區等不允許公職人員獲得投資性收益。

不允許公職人員取得投資性收益,國家和社會需要對其收益作一定的「補償」,即,高薪養廉制度。相反,允許公職人員獲得投資性收益,國家與社會沒有必要對其作出「補貼」,即由議事機關決定公職人員的薪資,或者待遇,其中包括退休待遇。

【公務員法】也有類似不允許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當學者、專家提出高薪養廉的建議表面看有一定的理論根據。中國各地公職人員的薪資未經代表大會表決實際上在執行。不少財政供養部門的立法「對標」公務員待遇,例如,【教師法】等法律規定,教師的待遇不低於公務員。

從總體上分析,中國公職人員平均薪資大約在二十萬元,而中國的經濟總量是全球第二。按經濟總量推算,公職人員按照正常的薪資調整機制,目前薪資也應當達到前述數額。職工不能依薪資調整機制加薪資,據此大致可以得出結論,少數專家、學者所說的高薪養廉最終目的可能不在於促使廉政建設。

高薪養廉的條件和制度

二、高薪養廉需正確理解法律規定

高薪養廉不僅需要配套的制度,還需要正確理解相關法律。由於不能正確理解法律,高薪養廉在執行過程中有所「松動」,例如,中國股市剛設立時,不允許公務員炒股,目前,公務員炒股被認為是正常的行為。不僅如此,基於多數法律人不能體系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依財政供養人員從職業外獲取額外收益的性質不能正確認定。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違反規定獲得的收入,國家相關機關應當沒收。根據當然解釋,沒有退休人員獲得收入當然沒收,但實際經濟生活中,在職公職人員或明,或暗經商辦企業的不在少數。

從法律上分析,公職人員未經批準經商辦企業,情形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職人員未經批準經商辦企業違反了禁止性規定,即,公職人員由於其特殊性,法律禁止其從事一般的工商營業,這正是【刑法】非法經營罪第四種違法型別,即,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不僅如此,財政供養教師私自有償補課等也可以適用本罪。

三、養老金比在職薪資高的合理性

1978年5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透過的【關於批準〈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中的「序言」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妥善安置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

就職工退休金而言,倘若低於在職薪資,「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可能是一句空話。目前,矛盾較為突出的是,中國職工等群體通常沒有投資性收益,普通退休職工「追趕」公務員待遇可能存在實際上的困難。因此,退休待遇實行單軌制便提上議程,即,基本薪資不分職業需要同步調整,差異在於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不僅如此,退休待遇調整只允許調整基本薪資。

愉快地度過晚年條件

需要說明的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民營企業的職工可能從來沒有享受國家正常的薪資調整機制增加基礎薪資。這種不正常的現象有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政策考量因素,但不能因此而損害了廣大職工的利益。最為重要的是政策考量已「架空」了【勞動法】規定的薪資調整原則,即,薪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