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很多回答在說97年之後未進入「戰時」,所以軍人違反職責罪那一章的罪名未被觸犯過。這個邏輯不對。
刑法451條對「戰時」的解釋是:戰時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雖然中國沒有宣布進入戰爭狀態,但是其他種情況的「戰時」卻是在現實中存在的,所以並不是因為「未進入戰時」而不涉及這些罪名。
這一章的罪名由軍事法院管轄,外界不得而知。只能說這一章的罪名可能沒被觸犯,但是沒法確定。包括第一章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七章的危害國防利益罪也是如此。
2、剛被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就沒被觸犯過。
比如修九增加的「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或者「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應該被觸犯的可能性比較小。當然這個也仍然不確定。
但是目前可以確定的是,修十增加的侮辱國歌罪沒被觸犯過(甚至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刑法修正案十的存在)。因為從2017.11.4設立該罪至今也才三個多月,應該沒有什麽人作死。
3、一些比較小眾、不常見的罪名可能沒被觸犯過。
比如253條的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信件、電報罪,犯罪主體只限郵政工作人員,並且如果是為了盜竊信件內的財物而實施則成立盜竊罪,所以成立本罪的可能性比較小。尤其是本世紀以來快遞業和網路普及後,電報幾乎沒有了(記得中學語文課還教過如何寫電報),郵政的犯罪可能性大大降低了。304條的「故意延誤投遞信件罪」也是如此。
再如255條的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一般的工具書都不列這個罪。。因為實在沒什麽可說的。就算打擊報復,一般也不會是這個罪名。
還有298條的「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能被批準的遊行示威本來就少(我只知道05年上海反日遊行那次),就算批準了也是被盯得緊緊的,哪有被人破壞的機會。反正我有生之年都沒聽說過這個罪的例項。
328條第二款規定的「盜掘古人類化石罪」,也沒聽說過。畢竟不是隨便就能挖到古人類化石。(評論告訴我偷恐龍化石被判過的很多,所以把罪名修了一下——論選擇性罪名的優勢)
329條的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也是如此,如果是涉間諜的被收買了,可能就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定了;如果不涉的話,管檔案的人也不大可能會腦殘到那種程度。
331條的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如果發生的話肯定不是小事,要上新聞。既然沒聽說過新聞,那估計也沒定過。
還有就是瀆職罪那章裏面的一些不常見的罪名,可能也沒觸犯過,這個就不一一羅列了。
PS:按評論的提醒,有些罪名已經有人觸犯過,包括:私自拆開毀壞信件罪,故意毀壞骨灰罪,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但所幸這些罪名多是選擇性的,比如在97年之後電報其實已經很少用到的,所以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電報罪就不大可能會被觸犯;同樣,恐龍化石常見,但是古人類化石不常見,所以盜掘古人類化石罪仍然不大可能有人觸犯。
PS2:我所理解的「觸犯罪名」,是以法院判決宣告有罪為準,而不是有人實施過。因為我沒有上帝視角。而且有些行為由於牽連、競合等刑法理論的原因,也不會認定這個罪名。
PS3:這本身就不是一個嚴謹的回答,我也僅僅是按經驗、記憶以及社會發展變化的一般規律導致的罪名得出結論。如電報、古人類化石、傳染病菌種和遊行示威,這些在當前社會本來就很不常見,未被觸犯的可能性也比較大,僅此而已。2010年之前的全國判決基本不可考,沒法更加嚴謹,目前的結論就是「很少,可能沒有」,我也不願意費更多精力去得出更加嚴謹的「確定沒有」的結論,這沒什麽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