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我們再討論「收容教養」的日子可能不多了。
在【法制日報】在10月29日刊發的文章中,我們可以看到收容教養在最近一次的草案審定中,似乎已經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刪除了:
值得一提的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收容教養制度。但修訂草案予以了刪除。「從形式上看,刪除收容教育的內容會導致修訂草案中的分級幹預制度缺少一環,即對雖然構成犯罪但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沒有幹預機制。」但這個畢竟還是草案,我們來看看現行的規定吧。
刑法上規定的「收容教養」出自刑法17條: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從刑法上提到了這麽一句,「由政府收容教養」。
而進一步細化這個制度是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中: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那麽在實際生活中,公安機關是有權利來決定是否執行「收容教養」的,並且這還是可以進入到行政訴訟的一個行為。
而至於設定和管理「收容教養」場所的法規,則可以查到司法部所發的【少年教養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設定少年教養管理所或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設定少年教養管理所或隊。
不過在這裏我們要註意一點就是,這裏之所以稱為「少年教養」,是因為這是「少年勞動教養和少年收容教養」合稱的,因此這個法規的制定來源出現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可以看到,這個檔還是司法部勞動教養局發的,因為事實上很長一段時間,少管所就是同勞教所放在一起的,但是是少年成年分別管理。
但是需要註意的是,有關勞動教養的法規已經失效了,勞動教養制度也取消了。之前出現的把收容教養所和勞動教養所放在一起的做法也因為勞動教養場所的消失而消失了,這也是很多地市一級的單位其實根本沒有「合法又合適」的地方來執行收容教養
例如圖中的「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就是江西省監獄管理局下轄14個單位中的一個。
至於勞動教養這個制度的問題都有哪些問題呢?
1. 什麽是「必要的時候」 ?
這個概念並不清晰,導致送或者不送教養都缺乏明確的標準。只能根據公安部的規定來「從嚴不送」: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2.教養多久 ?
我們一般說是最長三年,來源是1982年印發的【公安部關於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範圍的通知】規定的:
對確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養的犯罪少年,應當由地區行署公安處或直轄市公安局審批,遇有不滿14周歲等特殊情況,必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審批。收容教養的期限為1至3年。少年犯管教所負責執行。看看地區行署這種關鍵詞就可以知道時間有點久了。
從歷史的根源來看,為什麽是三年?這應該是比照了勞動教養的規定:
三、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節日、星期日休息。——【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嚴格來說,這樣的規定是違反了立法法的精神的,因為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要由法律來規定,只是根據一個下發的規範性檔的效力是有待商榷的
3.改造效果怎麽樣 ?
這個暫時沒有合適的數據,但是從現在的輿論來看效果並不太好,大家對於少年的管教有了很大的意見。
從法制發展的歷程來看,沈家本在修訂新法時對西方的這個做法也並非完全理解,他認為即便是四五歲的稚童也應該知道殺人放火是不對的,他在「中華法系」的角度發揮了一番:
明刑弼教,涵養感化。
不應置諸監獄而應置諸特別之學校。 「國家代其父兄而施以德育是也。」
今天我們看到,這個同勞動教養共生的「收容教養」,在面對更多分級的社群矯正面前,能否重獲新生抑或是就此結束歷史舞台。
這還有待法律的發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