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難了。。什麽時候人都會因為弱雞而要被追究法律責任了?
極端條件下,用人單位要求程式設計師為糟糕程式碼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有法律依據。【薪資支付暫行規定】十六條規定道: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約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薪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份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薪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薪資部份低於當地月最低薪資標準,則按最低薪資標準支付。但在實際中,這種可能性非常小。
首先, 糟糕的程式碼未必是「本人原因」造成的 ,也有可能是因為公司 code review 機制不完善、對於程式碼風格的規定和培訓有欠缺、產研排期不合理、計畫管理流程不科學、產品經理(消音)等因素綜合導致的,難以歸因到程式設計師具體的個人行為。
其次, 維護程式碼所耗費的人力和財力,屬於企業正常情況下應負擔的經營成本,而不應當被認定為經濟損失 。實踐中通常認為,不應將企業應負擔的經營成本、經營風險納入勞動者賠償責任中的「損失」範疇。
第三,程式碼難以維護,未必能夠和公司的經濟損失構成法律上的因果聯系。法律上的因果聯系,不是偶然的、主觀的,而是 客觀必然 的。公司恰好要上線一個新功能,恰好因為看不懂陳年程式碼導致 delay,進而導致錯過幾個億,這樣的聯系具有偶然性,難以被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
最後,贊同 @Joseph Holy 的觀點:
如果坑挖的足夠多,就會連成一條護城河,未來就是你的技術壁壘。我再補充一句:
如果堆成一座 X 山,就能讓你坐在上面收門票,成為自己的鐵飯碗。。。(狗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