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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說如果想要賠償金就不給離職證明,這樣合法嗎?

2021-02-21知識

首先單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為出離職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和勞動者的離職原因無關,和拿不拿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無關。

不論離職原因是什麽,在解除勞動合約關系離職時,單位都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法律依據是【勞動合約法】第五十條。該條規定原文是: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約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約的證明。

而提問者所說的,單位提出的兩種方案,第二種,如果提問者接受了,主動辭職,那麽單位不給經濟補償或者賠償是合法的。

第一種,單位要在3月前辭退,理由是末位淘汰,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你這是不合法的。

如果單位真的敢這麽做,對提問者來說還是個好事情。因為可以主張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至於為什麽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辭退是違法的,我之前也寫過相關的文章和回答,文章名稱【

】可以搜一下看。

如果單位在3月前辭退,提問者可以立即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約的賠償金、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如有加班薪資、未休年假等情況的,可以一並主張。

而且可以肯定的說,只要仲裁主張單位提供離職證明,仲裁裁決一定會支持。

因為法律依據很明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