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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讓你去當保安,薪資是你現在的十倍,其他待遇也都有,你願意去嗎?

2020-10-08心靈

天津,小區超市發生火災,保安隊長召集人員救火,61歲保安踹門而入後撲滅火災,腿部卻被玻璃門劃出30厘米大口子,保安索賠9萬余元,超市和物業卻互相推諉,超市:保安踹門存在過錯!物業:這不屬於職務行為!保安能否成功索賠?

(案例來源:天視第六頻道)

楊文禮今年61歲,曾經當過兵,退休後擔任金輝物業公司保安,在公司工作4年,今年4月3日早上,楊文禮像往常一樣起來上班,和幾名同事在小區裏巡查。

突然聽到保安隊長小劉喊叫,說小區東門的國富超市著火,讓我們一塊趕緊過去救火,楊文禮等4名保安不敢遲疑,馬上朝著超市方向奔過去。

幾人用水桶打上水後趕到小區門口,發現超市大玻璃門鎖著,店鋪老板不在,楊文禮看屋裏火苗亂竄、濃煙滾滾,可幾個保安卻只能在外邊拎著水幹著急。

情急之下,楊文禮哐哐2腳,就把大玻璃門給踹碎,隨後消防隊趕到,眾人順利撲滅火災,楊文禮的腿部,也被劃出一道30多公分長的大口子,頓時血流如註。

事後楊文禮被送到醫院治療,先後花費1萬多元,經傷殘鑒定為十級傷殘,楊文禮本想著幹到年底就退休享清福,沒想到卻發生這檔子事。

更要命的是,楊文禮奉命去救火,出事後卻沒人理,除了超市老板曾拿出500元慰問金,物業和超市互相推諉,一怒之下,楊文禮將雙方訴至法院。

楊文禮要求兩個被告,賠償己方醫療費15247.57元、誤工費9000元、營養費1500元、傷殘賠償金64000元、精神損失費1萬,並由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

法庭上,兩被告均不願賠償。

金輝物業認為:

1.楊文禮今年61歲,已超過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所以和公司之間沒有正式的勞動關系。

2.起火的店鋪從未交過物業費,不在小區物業的服務範圍之內,楊師傅為超市救火,應該由他自行承擔所有責任。

店鋪老板認為:

1.楊師傅是小區保安,救火是職責所系,他幫我店鋪救火,我心存感激,但他的腿部受傷,是因為自己踹門造成,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

老板還出示一份房屋租賃合約,合約寫明鋪子由他租賃,地址為光明小區一號樓底商,擬證明超市在物業管轄範圍內,滅火是職責範圍內的事。

2.消防隊的責任事故認定,沒說火災是因我而起,大機率是因路線老化造成火災,店裏的水電線都由物業公司維保,他們責任最重。

老板提供消防隊出具的案件資訊報告一份,明確火災燃燒物質是店裏的紙箱,但對於火災原因和責任沒有給出結果,擬證明火災與己方無關,己方不用承擔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共3點:

1.楊文禮的救火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2.老板趙國富在此次火災中是否存在過錯?3.楊文禮踹門救火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為證明己方訴求,楊文禮向法庭提供4項關鍵證據: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擬證明自己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法申請工傷。

2.醫院診斷結果、住院病歷及醫療費單據各一份,擬證明自己的傷情,以及一共住院14天,花費醫療費15247.57元。

3.傷殘鑒定一份,經鑒定,右踝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擬證明構成十級傷殘,需要休息180天,護理費、營養費均為60天。

4.薪資收入證明一份,擬證明自己由金輝物業派到光明小區當保安,月薪資3000。

那麽,法院會如何判決?

1.楊文禮與物業公司未形成勞動關系。

由於事發時楊文禮已經超過61歲,與物業公司沒有勞動關系,故無法認定為工傷,但楊文禮屬於受雇於物業公司的員工。

因此對於原告的損失,不能按照工傷保險待遇來處理,而應按照普通侵權進行解決,綜合全案證據,楊文禮在從事僱用活動中,受上級指令,參與國富超市的救火工作。

其在救火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物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超市不屬於物業管理範圍,並不能免除公司賠償責任。

本案屬於雇員對雇主主張賠償責任,超市是否屬於物業管理範圍,並不能免除物業的賠償責任,故對該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3.楊文禮救火行為不存在過錯。

楊文禮作為小區物業公司的安保人員,第一時間到達失火現場,從法律上講,既是履職義務,也是見義勇為。

綜合本案來看,在火苗滾滾的情況下,楊文禮為防止火勢擴大,踹門而入撲滅火災,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本身並無過錯,無需對自身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4.國富超市無需擔責。

本案屬於侵權責任,由於事發時超市經營者不在店內,公安消防大隊對起火原因未做認定,無證據證明國富超市是導致本起火災事故的責任人,故國富超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認為,楊文禮請求的醫療費15247.57元、誤工費9000元、營養費1500元、傷殘賠償金64000元,證據充分,數額並未超出規定,依法予以支持,由物業公司賠償,同時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對此,你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