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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扯警服、搶奪警棍致民警手指骨裂!蘭州公安處置一起襲警案件

2024-10-22心靈
本文轉自【紅網】;
近日,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處置一起襲警案件,對行為人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對犯罪嫌疑人蔣某某依據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情回顧
10月5日淩晨3時許,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草場街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拿走其手機、鑰匙等物品後不歸還,現場發生爭執,請求民警處理。接警後,該所值班民警席鴻元帶領輔警丁博偉、馬亞東立刻前往現場處置。
經了解,蔣某某和朱某某二者系情侶關系,當日兩人喝酒後,朱某某將蔣某某的手機、鑰匙等物品遺落在家中無法歸還,兩人發生口角並報警。民輔警立即進行調解,告知正確的處理途徑和解決方案,但蔣某某情緒異常激動,民警一邊安撫一邊耐心對雙方進行調解,在民輔警的努力下,雙方均已冷靜。
事後,民輔警處理完警情準備返回時,朱某某因飲酒「上頭」,突然將矛頭指向處警民輔警,言語辱罵處警人員,對民輔警惡語相向,不斷上前挑釁,在多次勸說警告無果後,民輔警遂依法對其進行強制傳喚。
面對執法物件的語言侮辱和挑釁,處警民輔警沈著應對、保持理性,始終依法依規文明執法,但朱某某變本加厲,拒絕配合,動手將民警警銜拽落,蔣某某也肆意拽拉執法人員,阻撓民輔警離開。
蔣、朱二人推搡拉扯民輔警,場面混亂,民輔警立刻依法控制現場,將朱某某、蔣某某兩人帶上警車返回派出所。途中蔣某某借著酒勁在警車內多次撕扯民警警服,並試圖搶奪執法記錄儀無果後將執法記錄儀打落在地。
到達草場街派出所辦案區門口後,蔣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調查,趁民警不備突然襲警,用隨身攜帶的手提包砸在民警的頭上,並搶奪民警隨身攜帶的警械(警棍),造成民警席鴻元左手小拇指骨裂,民輔警迅速將其控制,安全帶入辦案區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並開展下一步工作。
辱警襲警,「零容忍」!
經過調查取證,朱某某辱罵警察的行為已涉嫌阻礙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依法對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處罰;蔣某某推搡處警民輔警,打落執法記錄儀、搶奪警械過程中致民警受傷的行為已涉嫌襲警罪,蘭州市公安城關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什麽是「襲警」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襲警罪】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屬於暴力襲擊人民警察的行為。同時規定,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酒後犯法,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應當承擔。人的個體酒量差異較大,有些人酒量驚人,喝酒如灌涼白開,有些人則是「一杯就倒」,導致醉酒程度難以判斷,酒後自我控制能力無法用一個科學客觀的標準去統一鑒定。因此,如果醉酒成為免責、減責的理由,則不可避免存在有心人士故意讓自己陷入「醉酒」狀態去實施犯罪的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具備相應刑事責任的人,對自己的行為應有充分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對醉酒行為後果也應有充分的預見性,因此,應當對自己的酒後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來源:蘭州公安城關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