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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預售資金監管新規,專家表示「誰審批誰負責」,如何評價這一觀點?

2022-07-16財經

先肯定下「集體停貸」的階段性成果,

如果是一個一個停貸,不可能掀得起輿論的小水花,也不可能得到上位者的重視。

再肯定下各地的態度,新規不論誠意如何,至少是在回應民意對監管的怨氣。

想必是不回應也不行,

爛尾樓鬧得輿論洶洶,預售制眼看要入土,開發商周轉的速度一定是進一步下降,賣地財政的效率也只會跟著下降,雪上加霜了屬於是。

但私以為,"新規」的效力恐怕還不夠,

反正我是絕不會買期房的,

出現了這麽多爛尾樓,難道是因為之前的規定「過時」了嗎?

還不是因為有規定,他不執行嘛!

早在2003年,央行的【121號檔】中就有明確規定:

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企業將貸款挪作他用的,經辦銀行應限期追回挪用資金。

他當時要是按這上面的規定辦事,怎麽可能會有爛尾樓呢?

有法不依、有責不追,列再多規定,又有什麽卵用呢?

而且這個「新規」,也沒看出有什麽新意:

銀行若擅自撥付預售監管資金,將負責追回;
不能按期交房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企業將被列為信用差企業公示

就說這多出來的一條吧,「制造了爛尾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