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多年在財稅行業從業者對於各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稅案件的了解,基本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虛開的發票為假發票
在2014年之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有很重要一部份為假發票,因為發票都是隔月才能抵扣,也沒辦法進行查詢,但是自從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上線之後,假發票的問題基本不存在,假發票是最容易發現和甄別的, 所以假發票沒有了生存空間
一般此類發票受票方主要為,大量缺進項的實際經營的企業。受票方支付開票費,暴利到慘無人道!
第二類:發票為真發票,但是月底前作廢
自從增值稅發票查驗系統上線之後,一般受票方經過系統查驗才會支付開票費。支付開票費的時候發票能經過系統查驗,但是奈何不了 開票方在當月最後一天掐點作廢 。
受票方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增值稅虛開團伙和實際經營企業之間進行虛開,收票方為大量缺少進項的實際經營企業,涉稅風險極大!!!而且不滿足最基本的三流合一!基本上很快就會被稅務監管部份甄別!所以以上兩種方法在現階段(金稅三期之後)基本看不到了!
第三類:發票為真,且雙方都是實際經營企業
此類情況一般發生在產業鏈的上下遊或者是經過朋友、熟人介紹的方式進行虛開的,說句實在的,作為資深的財稅行業從業者來說, 很難從根本上去甄別此類虛開行為 。因為合約、發票以及資金流都存在,因為企業采購資金和發票通常情況不會嚴格對應的,基本上都是處於一個動態平衡的。
那為什麽開票方(簡稱甲方)開出去13%個點,卻願意接受6%的開票費(假設),這一般是由於甲方的經營特點決定的,甲方從事的行業正常客戶大部份為私人、個體戶或者不需要發票的企業,同時,甲方存在大量賬外經營情況,透過私人帳戶收款,因此有很多進項發票較多。這種情況為了避稅稅務稽查,就只能賣給受票方(簡稱乙方)。
例如甲方年收入2000萬,賬內經營1000萬,賬外經營1000萬,企業進項發票金額1500萬,在這種情況下,甲方進項多了500萬,因此透過熟人介紹或者給下遊經銷商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輕輕松松可以拿到開票費30萬。
從表面上看,企業毛利率合理、增值稅稅負合理,而且合約、資金、發票都能對應,確實很難取甄別。但是金稅三期以及金稅四期的稅務實行的是大數據監管,稅務和銀行資訊聯動,可以透過判別上下遊、整個產業鏈的情況,一旦發現蛛絲馬跡系統就是提示異常,這個時候一查相關帳戶,虛開就立馬露餡了!
第四類 團伙全產業鏈作案
此類情況較為嚴重的是發生在 出口退稅行業 ,此類虛開的盈利模式,很多業內人士都是不太了解的。
全產業鏈作案,資金、合約、發票嚴格對應,那麽大家的疑問來了?如何實作盈利呢?
出口退稅一般為:生產廠家---貿易商---海外企業,此類模式下,生產廠家一般在稅收窪地,他們毛利率比較高,在當地繳納大量增值稅。假設營業收入為1000萬,實際增值稅稅負為10%,繳納增值稅100萬,一般透過與園區協商可以返還20萬,然後開具的13%的銷項發票給貿易商出口之後申請全額退稅13%,海關的關單透過特殊手段獲取,完全是空包發貨。因此整個產業鏈上的贏利點就是在於財政返還,別小看這個增值稅返還,當虛構的收入有10個億甚至更多時,光靠財政返還就幾千萬了。
此類行為是不是更難甄別,目前增值稅虛開片區留抵退稅的突破口在於外匯管理局和海關,因為海關的關單是虛假的,不可能實際有相應數量的貨物出關,外匯進出肯定要經過第三方機構,不然資金回流會存在巨大問題!
還有一些就是利用特殊行業,積體電路、軟體行業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道理跟出口退稅的是一樣的,都是利用財政政策進行牟利。
第四類情況是比較難以甄別的,但是隨著稅收監管系統的不斷完善,一旦查處基本都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大案要案!隨著查閱各類稅務網站,一大堆關於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留底退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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