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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定將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留給孩子,可以反悔嗎?

2021-01-28財經

補充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這個判決的案號:

(2018)最高法民申6053號。

截圖部份是判決書原文,這個案子最終也是駁回了孩子要求父親把房子過戶給自己的訴訟請求,感興趣的可以搜判決書全文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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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回答:

不一定,很有可能可以反悔。

以前有很多夫妻,會在離婚協定中,把唯一一套房產約定給孩子。

而一般的地方法院也都支持這種贈與的有效性,法官說:離婚中一方決定贈與,是基於夫妻離婚的一攬子計劃,綜合做出的贈與決定。

比如,女方提出房子必須要給孩子我才同意離婚,所以男方的贈與,不單單是給孩子的而已,而是對女方的一種退讓,所以是不可以隨便撤銷的,即便沒有過戶給子女。

但是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爐了一個案件,對「【離婚協定書】中夫妻約定,將房產贈給孩子,沒過戶,贈與是否有效?」給了一個相反的判決。

結果是,如果協定離婚說好了房子贈與孩子,但有一方不過戶的,贈與行為本身沒成立。

案件大概經過是這樣的:

劉計與其妻劉艷雲離婚了,【離婚協定書】中約定房產歸兒子、女兒所有,各一個單元(好有錢)。

最高院認為:

這個離婚時候的約定本身是有效的,夫妻二人將房產贈與兒子、女兒,是夫妻二人的真實意思,應該尊重。

但是,但是,贈與這個事情本身,沒有成立。

因為贈與的成立,必須要交付贈與物(就是房產要過戶到兒子、女兒名下),否則贈與關系不成立。

【離婚協定書】是夫妻之間對兩個人的財產的處理,並不是真正的「給子女的書面贈與合約」,即便【離婚協定書】約定了,夫妻把房子贈與孩子,但沒有過戶給孩子的,贈與關系就不成立,孩子就對房產沒有所有權。

所以,現在有了最高院的這個判例,盡管只是個判例而已,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釋,但我估計會在各大基層法院產生巨大的反響,各個法院很可能會據此開個會,拿出一個法院內部的審判指導,以後碰到類似的案件,都參考最高院的做法。

其實就算這個最高院的案件沒有出台,我本來就不建議在離婚時候把房子給孩子。

現在又有了新的最高院判例,我的建議就更明確了,以後夫妻離婚,對房子可以采取兩種做法:

第一,要麽,幹脆就別再協定裏約定房子給孩子了,女方常常以給孩子的名頭,來幫自己爭取財產,但以後就直接爭取到女方自己名下吧。

第二,給孩子也可以,離婚後,趕緊去過戶。

可是難點來了,沒還清貸款的房子沒法過戶,必須還清了才給過戶,還有房子太多套的話,孩子太小的話,可能都面臨沒法過戶。這些都需要提前去房管局打聽。

另一個難點是,男方只是寫進離婚協定,就成了君子約定。

離婚後,男方是不是會反悔呢,他如果不再同意過戶給孩子了,那協定就白寫了,這要基於女方對男方人品的了解。

只有這兩個難題都不是問題,雙方才可以再選擇房子給孩子的路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