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漏水事故賠償的責任界定,按合約明確規定的條款執行。如果合約寫了因施工方原因導致的事故——漏水漏電等等,施工方負全部責任,那肯定不能業主共同承擔事故賠償。
再就是關於報價差距,扣減自行采購的物料費用,要按開始的合約承包報價執行。而不是扣掉你自己采購花的錢,這個沒道理。
比如裝修總承包報價10萬,其中你說的那些櫥櫃木門開始承包單位報價5萬,後來你取消這些計畫,改為自行采購。那麽剩余由承包方負責的部份你還需要支付5萬。
但你非要說我自行采購這些櫥櫃木門花了7萬,只肯付給裝修承包方3萬。你覺得這合理嗎?
你不在別人那裏買東西,產生的費用增加卻要轉嫁到別人頭上。這怎麽說都不對,誤工費是誤工費。自行采購產生成本增加,和裝修單位沒多大關系。
除非他提前確認無法按合約中承諾的計畫執行,因為他違約的原因導致你成本增加。那他應該負責成本增項的損失。
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也只能停工打官司解決。但這種事情拖得越久,業主損失越大。還是建議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