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書是怎麽讀的?怎麽會問出這麽個奇葩的問題?你想被以破壞公私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去體驗拘留所生活,再負責恢復原狀你就盡管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稱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築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
(二)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墻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築物外觀;
(三)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四)違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份。
別說拆共有的圍欄、圍墻不行,就是拆你自己家的承重墻都不可以,問問題也過過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