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件事情最抽象的一部份其實是一條明顯具備通車能力且已經被實際使用兩年的道路竟然沒有通車。
換句話說,一條怎麽看都屬於交通系統的區域,卻僅僅因為理論上不允許社會車輛進入,導致此地發生的一切事故都不適用交通法。
要知道連鄉間野路都適用交通法,這條路卻不適用。
這已經不是一般的管理能力低下,也不是一般的法律漏洞了,必須要出重拳。
強烈呼籲進一步完善法律,將這種因為管理方不作為而產生的實質發揮交通作用的「封閉區域」明確納入非道路交通系統範疇。
另外大眾對於公路自由車團練的危險性是一點認知都沒有。
團練中為了「蹭風」,自由車前輪與前車後輪是要緊挨的。這就導致團練摔倒的風險比正常騎自由車摔倒的風險要高非常多。
其他國家的騎行者一般會自發對多人組隊騎行人數進行限制,比如將群體打散成多個4~8人的小組,這樣每組車占用道路空間較小,也方便其他車輛超車。
最後再強調一點,正經的自由車訓練方法裏面是沒有團練這一項的。搞團練的根本目的就是可以讓大佬破風,方便其他人刷速度,對於提升騎行能力的意義並不大。
正經搞自由車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