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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鎮市區發生一起嚴重車禍,一家三口被撞身亡,事故發生原因是什麽?肇事者將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2024-10-12汽車

這個案子妥妥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警方目前是用一個指定成立的罪名把他給刑拘起來了,未來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是會變更罪名的,所以說不用擔心這個人按照交通肇事罪,直接七年封頂,而是會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

主要是超速比例太誇張了,事發路段限速是60km/h,他車速128.9km/h,超速100%以上,客觀行為是可以反映主觀心態的,他這已經不屬於過失了,而明顯是一種故意,光憑他嘴上說自己是不小心開到這麽大速度的,你認為警方會相信嗎?你要說超速一點,還有可能是過失,這超速100%,你跟我說是過失,恐怕誰也不會相信是過失吧?而且到時候可以看出它的速度變化,一路上120km/h以上,沒有主動降速,警方能相信你是過失的鬼話?

所以說警方通報中用得是交通肇事罪,未必最後審查起訴階段的罪名仍然是交通肇事罪,這一關需要檢察院來把握,畢竟檢察院比公安部門更懂法,更能選擇合適的罪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這個案件其實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根據刑法規定,一個行為構成兩個罪,選擇量刑較重的罪名。這128邁的速度基本上只要被撞到就物理升天了,完全不顧周邊車輛和過馬路行人的死活,這種20歲的殘次品盡快槍斃才是正道,多希望他當時撞上的是輛全險半掛或者泥頭車,直接把自己給撞死啊。

比如司機在道路上撞死一人,但沒有逃逸,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再疊加自首、認罪認罰從寬的情形下,量刑只會在三年以下,甚至同時宣告緩刑,乃至檢察院直接不起訴,比如前段時間江蘇連雲港的那個案子。

交通肇事罪理論上無論造成多少人的死亡,法定最高刑只有七年,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會來到七年以上。

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造成重傷、死亡的結果就是十年以上,這一下撞死三個人,基本上死刑穩穩的了。一個開賭氣車的人直接殺死了一個家庭,真讓人恨得牙癢癢。

類似案例的罪名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後的判決結果也都是死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