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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虛擬貨幣被用於支付走私貨款,出售虛擬貨幣的一方構成洗錢罪?

2021-12-23財經

來函咨詢 :我哥哥業余炒虛擬貨幣,去年一個朋友找到他,讓他用虛擬貨款來支付貨款,他應該不清楚具體是什麽性質的貨款。今年海關緝私局將他朋友給抓走了,罪名是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我哥因為用虛擬貨款幫他人支付走私貨款,涉嫌洗錢罪也被刑事拘留了。請問我哥這種行為能構成洗錢罪嗎?

吳國雄律師

1、雖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之前洗錢罪「明知」一詞,但從條文表述可知該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掩飾、隱瞞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前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故構成 洗錢罪,在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之目的 你哥哥是否明知對方是用虛擬貨幣支付走私款項是一個關鍵點。

2、走私貨款是否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犯罪的所得」,目前在司法實踐存在很大爭議。筆者認為至少在涉稅走私犯罪中,走私貨款不應認定為犯罪所得,因為購買普通貨物物品是合法,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對價,如果將此貨款認定為犯罪所得予以沒收,那麽善意出售方的利益無法保障。

3、另外,在低報價格走私案件中,通常偷逃稅款僅占貨物價值的一小部份,如果將整個貨物的價值認定為犯罪所得,明顯有違比例原則,易導致罪責刑不相適應。故在以往的低報價格走私案件審判實踐中,多數法院不將整體涉案貨物的價值認定為犯罪所得。

吳國雄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註於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進出口法律風險防範。居於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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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來源:吳國雄海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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